两天前,本人向选举委员会提出7项有关2002年国州选区重新划分运动的公平、目标、平等、透明及合法性的问题。
选委会未作出正式回应并不令人感到意外,尤其是有关柔佛州获得增多6个国会议席的争议,根据人口分布的公平与平等重划原则,雪兰莪应获得增加10个国席,而非目前的5个,同时吉兰丹、丁加奴及吉打也应各获增加1个国席。
本人特别促选委会解释为何乖离过去40多年来的重划原则,即马来西亚半岛最多选民的州属获得最多国席。根据最新的重划建议,选委会让柔佛获增最多的国席,即增6个至26个,而雪兰莪的选民人数有136万8千693人,比柔佛的122万3千532人还多,雪兰莪的选民比1994年重划时增加了44.18%,而柔佛则只增加了24.53%。
本人也质问选委会,基于甚么理由增加玻璃市、吉打、吉兰丹及丁加奴国席的平均选民人数,而槟州、彭亨及柔佛的则减少,而形成了在1993年时国席平均选民人数比丁加奴(4万2千200人)高的柔佛(4万9千100人),目前其平均人数(4万7千人)却比丁加奴(4万7千零58人)来得低。
除非选委会能提出可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2002年度的国州选区重新划分运动是最不寻常的。倘若在野党、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最后一致认为这是我国选举史上新式的不公平划分而非法及违宪的话,选委会只能怪自己。
虽然选委会未正式的对本人的质询作出回应,但据本人获悉,选委会秘书拿督旺阿末曾告诉一名询及本人的声明的记者说:“一人一票原则不适合于像马来西亚这种的多元种族社会,而选委会在今年的重划原则是一选区一代表。”
一选区一代表的原则是完全亳无意义及非常荒谬的,除非它是出自于一人一票的原则。
由此,本人敦促旺阿末证实在目前的重划运动中背弃一人一票原则,因为有关重划结果是极之违宪的,它可以在法庭上被挑战,行动党在1992年时即挑战成功。
其实,一人一票原则已经在宪法上明文规定作为重划的指南,因为宪法的第13附录第2项(c)规定“州内每一选区之选民人数须大致上相等,除非,由于顾及和乡区选民联系之不易以及乡区选区之其他不便,而必须对该类选区之面积,采取权衡之方式处理。”
如果选委会认为一人一票原则不适合于像我国这种的多元种族社会的话,它将违反宪法的上述规定,行动党律师将考虑对今年的重划进行宪制挑战,行动党曾如此做,而最终迫使选委会以1994年的重划取代1992年的重划。
此外,虽然13附录第2项(c)也规定“由于顾及和乡区选民联系之不易以及乡区选区之其他不便作出权衡”,但这权衡不能是亳无理由至完全漠视一人一票原则及宪法指南。
为了符合宪法指南中的精神与条文,选区平均选民的差异,尤其在个别州内,差异应在15%、25%之间,而不应超越50%。
然而,2002年的重划比1994年的更加之不公平、不平等及不民主,因为它完全无视在过去数十年来全国都在积极城市化中,而更加地不把一人一票原则放在眼里,城乡差异的比率应大大的缩小,而非反之。
譬如在1994年重划时,半岛最大与最小国席差异比目前的小得多。在1994年,最大的国席是拥有6万9千422名选民的巴生,最小的国席是拥有1万9千502名选民的浮罗交怡,最大的差异是255.97%,这已经非常的不民主。
在现有的重划运动,半岛最大的国席是拥有9万零187名选民的新山,而最小的布特拉再也只有85名选民,差异高达10万零6千零2%!即使把布特拉再也除去,另一个小国席是选民只有2万1千148人的玲珑,差异达326.45%,比1994年的最大差异255.97%更大。
选委会能否解释,为何重划运动变得日益不民主?选委会应给予这些问题作出适当及令人信服的答复。
我国人民等待选委会的适时回应。如果选举委员会背弃一人一票的宪制原则而视之为不适合於多元种族的马来西亚的话,那么行动党将挑战2002年国州选区重新划分运动中的合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