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文告

民主行动党全国主席林吉祥,于2002年8月28日(星期三),在八打灵再也所发表的声明:
公正党勿要再犹豫不决,应该透过挺身反对巫统与回教党模式回教国及丁州回教党的回教刑事法来表明立场,以强化马来西亚政治的中间道路
公正党不要再犹豫不决,应该即刻透过挺身反对巫统与回教党模式回教国及丁州回教党的回教刑事法来表明立场,以强化马来西亚政治的中间道路。

回教党代主席暨丁加奴州务大臣拿督斯里哈迪阿旺多次表明,非回教徒在回教国里头没有任何决策权,这些言论都充分反映在回教党所鼓吹的回教国之中,非回教徒的地位将即刻降低为“二等公民”,这是完全跟1957年独立宪法、社会契约和1963年马来西亚协定的精神和意义大相径庭。

随后哈迪阿旺勉强让步,表示非回教徒在回教党的回教政府中,能在一些普通课题方面拥有决策权如房屋及交通,这种说法只能进一步印证非回教徒地位被降低为二等公民,完全无法行使他们基本及不可分割的权利,来决定多元马来西亚的国家命运。

为何非回教徒只能在房屋及交通的议题被征询意见,而在其他重大议题如财政、教育、国防、司法和建国议题方面,完全被降低及局限在各别种族或宗教的集居区或“隔坨区”?

再者,哈迪阿旺的较后让步,是否受到国阵的影响,因为在国阵政府里头,两个部长职位都是由马华或国大党来担任?这是否意味着回教党的回教国模式乃是受到巫统惯例的影响?

哈迪阿旺还以共产国家为例,来作证回教党的立场,即非回教徒能够在回教政府出任行政角色,而只有回教徒有权制定政策。这种观点是令人感到震惊的。

回教党怎么可以引用共产国家完全跟民主对立的例子,来合理化该党把非回教徒排除在国家决策权的门槛之外?

这么一来,回教党的回教国跟民主及多元主义的相容性问题就已经引起质疑,更遑论民主人权、妇女权利、社会容忍、发展及现代性等议题。

哈迪阿旺时常引用美国作为例子,来作证他把费回教徒排除在决策权之外的说法,这也是非常具误导性的。哈迪阿旺常说,回教国跟美国没有不同,所有政策都是以政府的治国方针为基础。

在这问题上,哈迪阿旺似乎不了解美国的制度,因为共和党人可以在民主党政府制定政策的过程中扮演其中重要角色,反之亦然,这对美国来说是很正常的事。这就起了重要的争议,回教党的回教国符合跟民主及多元主义相容?

我国人民十分关注公正党和回教党领袖的主张,他们常常宣称,跟“内安法令”这样的恶法比较起来,我国人民不必害怕回教党的回教国和丁州回教刑事法。

回教党领袖已经多次误导我国人民,包括他们宣称对回教刑事法的担忧是毫无根据,哈迪阿旺甚至告诉丁州州议会说,有关法律在沙地阿拉伯实行了很久,并且被证实在维持和平哈安全方面奏效。

哈迪阿旺还宣称,犯罪者在回教刑事法下被判刑的例子很少,在10多年来只有一或两宗而已。他认为,公众人士过于注意在有关法律的刑罚如残肢及鞭笞方面,却忽略了这些法律的美好一面。他强调说:“即使存有0.01%的疑点,回教刑事法下的刑罚就不能施加在嫌犯身上。”

电子报《当今马来西亚》今日报导了哈迪阿旺周日在槟城出席一项午宴对话会的谈话:

哈迪阿旺回答时表示,人们的“恐惧”证明有关法律的伟大,否则犯罪问题将没完没了。

他说:“如果不怕法律的话,法律又有何作用?往积极的方面想,如果马来西亚有3万至4万名窃贼,不要看成有3万至4万只手将被砍,而把它视为3万至4万名窃贼停止偷窃。”

“哈迪阿旺认为,普通法律不能克服国内的犯罪问题。他说,监狱也许不能有效地改造一名罪犯,反而会给他带来负面影响或使他变得更糟。”

“偷窃及谋杀是社会病态,并对一个城市的安全构威胁。”

他说:“只要有犯罪存在,人民就不能安睡。这些罪犯是可怕及死性难改的,因此不能轻易放过他们。”

从哈迪阿旺的谈话中,大家或许会以为实行回教法及回教刑事法已久的的沙地阿拉伯会是一个非常安宁与无犯罪行为的社会。

但事实是否如此?

第七届联合国犯罪趋势调查及刑事司法制度行动(1998至2000年),提供了沙地阿拉伯三年内的犯罪数据。然而,这些数据未能确实地反映哈迪阿旺要我国人民相信的是个安宁及无犯罪社会的真相。以下为该国警方各种犯罪包括企图犯罪的数据:

  1998 1999 2000
蓄意谋杀 92 172 105
误杀 21 38 20
严重伤人 718   1,508
伤人 3,668 8,820 4,705
强暴 248 110 87
抢劫 133 960 598
偷窃 12,527 24,509 12,994
汽车偷窃 7,677 11,021 5,573
破门行窃 8 17 11
欺骗 87 319 55
挪用公款 346 582 479
毒品犯罪 6,336 8,769 10,727
贿赂 161 199  

再说,残肢及死刑的判决是否在沙地阿拉伯鲜少发生?事实证明并非如此。

该机构在其2000年的报告中指出,在1980年至1999年12月间,沙地阿拉伯有1,163人被处死。这数据显示该国死刑有增加的趋向。在1980年至1986年内,平均每年有29人被处死。在1987至1999年12月间,平均每年有73人被处死,但看来在2000年后每年超过100人。反之,翻开马来西亚在过去30年记录,只有约300人被处死。

至于残肢方面,该机构的记录是,1981年至1999年12月在沙地阿拉伯被残肢的个案有90宗,包括至少5宗交叉残肢(切除右手与左脚)。

然而,真正的数目也许更高。这种惩罚性手术显然违反国际医药道德准则,如日内瓦(1948年)及东京(1975年)联合国医药道德及世界医药协会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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