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文告

民主行动党社青团全国副组织秘书张玉麒,于2002年8月28日(星期三),在八打灵再也所发表的声明:
非回教徒无决策权言论歧视非回教社会
回教党代主席拿督斯里哈迪阿旺指非回教徒在回教国里不能扮演任何决策角色的言论,显示回教党领导层对我国非回教徒的歧视,同时也显示出他对一个事事讲求民主和人权的现代社会的愚昧。

昨日《星报》报导,哈迪阿旺表示非回教徒在一个回教国里头没有任何决策的权利。这项言论证实了我国非回教徒的深切担忧,并且也证明民间对该党建立回教国的合法抗议及反对并非没有根据的。

哈迪阿旺断言只有回教徒才有权制订政策,而非回教徒只能在政府扮演行政角色。这反映出哈迪阿旺对现代社会民主和人权基本原则的无知,同时对于其他构成我国多元种族社会的各族同胞来说,更是一种歧视及不敏感。

我国自立国以来就是一个多元社会。联邦宪法第八条款阐明,任何人不得以宗教、种族等为理由而对任何公民有所歧视。由此,哈迪言论却跟这项宪法精神格格不入,说明了在回教国里头,非回教徒完全被排除在建国的重要决策之外,同时非回教徒的地位也被降低为“二等公民”。

有关报章也引述哈迪阿旺的话说,:“例如在一个共产国家,只有共产党人能够草拟政策。”哈迪阿旺也表示,同样地在一个回教国,只有回教徒来决定政策。

根据上述逻辑,哈迪阿旺是否把回教国等同于共产国家?他是否宣称回教党所鼓吹的回教国将是压迫、独裁和不民主,就跟过去20年来纷纷倒台的共产政权没有两样?

这样的发展并非要缔建一个“马来西亚民族”(Bangsa Malaysia)的好预兆,从而让所有在建国付出重大贡献的各族同胞,能够不分种族、语言或宗教信仰地免于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与此同时,哈迪阿旺的言论也不能跟1957年独立宪法、社会契约和1963年马来西亚协定兼容并蓄,因为这些立国精神和原则,都承认我国是以回教为官方宗教,但我国绝非一个回教国。

哈迪阿旺的上述言论只会令到非回教徒更加边缘化,特别是回教党在丁加奴州通过回教刑事法,而有关法律极可能施加到非回教徒身上之后,非回教徒社会更对此予以深切关注。

鉴于此情,社青团呼吁哈迪阿旺关注马来西亚四大宗教咨询理事会的立场,反对任何修改现有世俗宪法及建立回教国的企图。马来西亚四大宗教咨询理事会是一个代表我国40%非回教徒的团体。

最后,社青团坚决及强烈反对哈迪阿旺的观点,并认为他的立场只会把我国分裂为回教徒及非回教徒,这种歧视我国公民的态度是完全站不住脚及不能被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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