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该于明年三月通过国会会议修改2002年房屋发展法令,纠正仍存有的弱点及漏洞,俾能有效及全面保障购买者的利益。
本人感到震惊,虽然有关2002年房屋发展法令修正法令于2001年年抄在国会辩论及通过,而房屋部也花费大约十二个月的时间进行检讨其它条例,进而宣布该法案于今年12月1日生效,房屋部长拿督黄家定则声称房屋仲裁庭权限未定。
房屋部既然已委托仲裁庭主席,并已宣布有关法案开始有效,黄家定怎么能够声称房屋仲裁庭的权限未定,并等总检察署答复?
黄家定应该坦诚布公,为何身为房屋部长,在法令生效后,他不但不知道法令的权限,更糟的是,却指仲裁庭的权限未定。
本人个人认为有关法令没有清楚规定仲裁庭有追算的权力(retrospective
effect),因此,房屋部原本就无意要仲裁庭裁决在2002年12月1日之前签署的房屋买卖合约之纠纷。
但是,本人会等待黄家定部长宣布总检察署的答复。同时本人希望黄家定能够公开交代三大问题,即:
(一)为何房屋部在国会提呈2002年房屋发展修正法案时,没有清楚规定仲裁庭有权力处理在2002年12月1日之前签署的房屋合约之投诉?
(二)若是总检察署之阐释是仲裁庭没有此种“追算的权力”,房屋部是否准备在明年3月召开的国会会议提出修改,赋予仲裁庭有关权力?
(三)房屋部是否准备修改法令,以纠正现有的弱点,例如第8条A规定发展商在两种情况下可向房屋部长申请取消买卖合约,但是购买者却没有类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