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文告

民主行动党全国主席林吉祥,于2002年12月27日(星期五),在八打灵再也所发表的声明:
诺连迈应该对沙巴州总警长予以告诫,因为后者竟然威胁要以“内安法令”来对付散播“猎人头”消息的造谣者,而这并非国会当初制定有关法令之目的
行动党呼吁全国总警长丹斯里诺连迈,对于沙巴州总警长拿督南利尤索夫进行告诫,因为后者竟然威胁要动用“内安法令”来对付该州散播“猎人头”谣言的人士,而这并非国会当初制定这项未经审讯扣留的法令之目的。

近来,某些执法当局似乎有一种趋向,透过最方便的方式,动辄威胁要动用最极限及最严重的后果,诸如要援引无需经过审讯就可将人扣留的“内安法令”来对付造谣者,仿佛这是解决国家一切法律及秩序问题的捷径或万灵丹。

中低档认为,发生在沙巴州散播“猎人头”谣言是一种不负责任,应受大力谴责甚至刑事的罪行,然而这种反社会的行为是否足以构成当局援引“内安法令”来展开扣留的对象?倘若如此,在众多回旋在政府领袖和政治人物的谣言当中,又由谁来区分那一些谣言抵触“内安法令”而那一些不是?抑或,我们是否有一天将到达一种程度,即凡是关于国阵领袖的谣言就可以用“内安法令”对付,而关于在野党领袖的谣言则无所谓?

正当要求废除“内安法令”的呼声日益高涨之际,警方高层频密要诉诸或威胁动用“内安法令”的举措是最为令人感到遗憾的,它反映出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在过去数年为警官提供人权教育方面的失败。

如今应该是人权委员会一个理想的场合和机会,全面检讨该委员会为警方所提供的人权教育计划,从而评定如让警方高官获得更大的人权启蒙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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