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文告

民主行动党马六甲市区国会议员郭金福,于7月1日(星期一),在马六甲所发表的声明:
交通传票大混乱:总检察长不应袖手旁观
本人促请总检察长拿督阿都干尼,尽快针对警方向违反交通车主施加双倍罚款的合法性问题,向人民做出公开交代。

为了公平起见,总检察长在尚未表达其立场时,也必须即刻指示警方:

一,即刻停止援引在1987年交通法令115(a )条文向车主发出双重罚款的传票(POL 257);

二,即刻中止所有POL 257传票的跟进法律行动。

本人于6月19日在国会发表休会演词挑战有关警方做法的合法性问题,负责回答的副内政部长拿督曹智雄声称基于违规通知书(POL 170A)里出现的“车主”及“驾驶者”字眼可以被阐释为“注册车主”或“任何驾驶人”,因此警方将寻求总检察长署的意见,以取得正确的阐释。

既然警方现在承认有关字眼的阐释是必须事先寻求总检察长署的正确看法,那么它必须中止对已接获双倍罚款传票的车主进行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根据警方于今年5月发表的数据,已有1万名册主宰1987年交通法令115(1)(a)条文下, 接获额外300零吉的罚款传票。

本人坚持,警方援引该法律条文对付车主是没有理由的,不合法及不能令人接受的。

所谓“POL 170A”通知书很清楚表明,倘若车主否认本身是违规者的话,他们即须在收到通知书7天内向警方呈上驾驶者的资料。这自然及清楚意味着,未自认是违规者的车主,不需要向警方呈交有关驾驶者的资料,即是本身的资料。

倘若警方可以如此援引“1987年交通法令”第115条文来对付违规车主的话,那么几百万名已依期缴交罚款的车主,也必须面对额外300零吉的罚款,因为他们差不多全部皆没有呈上驾驶者的资料,也即是本身的资料。

警方指POL 170A 里的车主及驾驶者字眼可以阐释为注册车主或任驾驶何人,是一种搪塞的说法。因为法律的原本用意是要求无论违规的车主或驾驶人皆须呈交个人资料,当局只要在通知书里简单表明犯法者,不论是车主或驾驶人,皆须呈上个人资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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