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欢迎警方接受本身发出双倍罚款600零吉的错误事实,以及决定取消所有在“逮捕令二号行动”中,援引“陆路交通法令”第115条文下,发出的附加300零吉的传票。
随着武吉安曼警方于日前做出有关决定后,大约有近2万名车主可以感到庆幸,不必缴交所谓漠视传票罪名而接获的另外300零吉罚款的传票。
根据警方所公布的数据,警方于5月30日的逮捕令行动中,援引法令第115条,总共发出15002张传票给车主,每张罚款是300零吉。
本人已从警方获得证实,它已经决定取消所有在交通法令第115条文发出的传票,而有关取消是自动性的。这意味着车主不需要上警局要求取消。
唯在“逮捕令二号行动”中接获两张传票者,即是罚款300零吉的附加传票,以及第115条文下,也是罚款300零吉的传票,则仍然必须缴交第一张传票,即是300零吉。
经过本人不断在国会内外置疑有关双倍罚款的合法性问题之后,如今警方终于肯接受事实、承认错误并采取纠正行动,这是令人感到欣慰的。
虽然违规车主有责任缴交罚款,但是身为主要执法单位的警方更应该依法行事,而且在犯下错误后也须纠正错误。
警方寄给违规车主的POL 170A
违规通知书中已经清楚表明,倘若车辆注册车主没有犯下违规行动,那他们必须依循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115条文,于收到的7天里,向警方提呈驾驶者的个人资料。
这自动意味自认本身是犯错的车主,根本不需向当局呈报本身的资料。因此本人始终强调及认为,警方援引有关法令第115条文来对付车主是错误的。
假使警方能够通过这种方式或阐释,援引交通法令第115条文来对付车主,那几百万名已依期缴交罚款者,在理论上也可以被附加罚款300零吉,因为他们也没有向当局提呈驾驶者,即是本身的资料。
为了人民的利益,本人坚持要求政府和警方针对以下两项问题做出交代:
(一)警方是否准备退还300零吉给每位已经缴交在交通法令第115条文下发出的传单罚款?
(二)警方于2000年8月2日前,没有依据交通法令第118条文,以挂号信方式邮寄通知书予车主,为何有关通知书仍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