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内政部及警方证实取消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115条文下所发出的附加300零吉罚款传票,政府必须即刻宣布有关退款予已经缴交罚款的车主的详情。
在取消上述传票后,警方已没有选择,必须退款予有关车主,否则将不但是对车主不公平,日后也将面对公众索回罚款的法律诉讼。
警方是在推展“逮捕令二号”行动中,以车主没有依期向警方提呈驾驶人资料为由,而发出附加300零吉的罚款传票,造成车主必须承担每项违规600零吉的处罚。
虽然警方在5月20日至6月20日所推展的“逮捕令二号”行动中,只向接获2000年8月2日记过后违规通知书的车主施以双重罚款(接获2000年8月2日之前所发出的违规通知书之车主,仍然可以从警方的减额献议缴交罚款),但是单在短短的10天里,即是于5月30日,警方即已在交通法令第115条文下,发出15002张附加罚款300零吉的传票。
因此,本人相信当“逮捕令二号”行动于6月20日结束的时候,警方所发出的此项传票可能超过2万张。但正确的数目必须等到警方的证实。
副内政部长拿督再那阿比汀和怡保交警主任尤索夫已经个别证实本人三天前所作的宣布,即有关传票已被取消。
无论如何,警方最终取消这些传票是正确、明智及别无选择的做法。
本人一直在国会内外所坚持的论点就是,警方援引“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115条文,指车主没有依期呈上驾驶人的资料,向他们施加附加罚款,是不合理的行动,同时也是错误及非法的。因为警方所发出的170A违规通知书里,清楚表明犯错者若是另有其人,车主即须依期呈上驾驶人(即认错者)的资料。
因此自认当时是犯错的驾驶人之车主,根本是不须向警方提呈所谓驾驶人(即是本身)的资料,何况警方已经拥有这些车主的资料。
当本人在国会挑战警方有关行动的合法性时,副内政部长拿督曹智雄只表示,当局将以警方将针对170A违规通知书所出现之车主机驾驶人的字眼,向总检察长署寻求正确的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