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前联邦法院法官、国际回教大学教授及现任大马人权委员会署理主席丹斯里哈仑哈欣昨天在其《新海峡时报》的定期专栏中发表了两项惊人的言论。
- 哈伦哈欣认为,联邦宪法第三条款的首部份所规定的“回教是联邦的宗教;但其他宗教可以在安宁与和谐中在联合邦任何地方奉行”,意思就是说“回教是国教,它使马来西亚成为一个回教国”;
- 哈伦哈欣指出,为解除任何对大马是一个回教国的疑虑,联邦宪法第四条款应被修改,以便最终宣布联邦的法律来源是可兰经及回教圣训。虽然哈伦哈欣也附带一句”这种宣布将不会贬低宪法是联邦最高法律的条款”。
哈伦哈欣在讨论首相拿督斯里马哈迪医生于去年9月29日(929)宣布大马为回教国的事件,表达了上述两项惊人言论,以使929回教国宣布能够确立及不受到任何的置疑。
哈伦哈欣言论的惊人之处,在于这是他首次公开表明接纳大马是回教国的宣布,然而,此举不但违背了1957年的《里特宪法委员会报告书》、1957年《里特宪法建议白皮书》及1963年《柯波委员会报告书》的宪法文献,同时也跟所有的法庭判例包括《1998年仄奥玛敏仄苏对公共检察司案件》中表明大马是世俗国而不是回教国的判决背道而驰。
当时的最高法院院长敦沙烈阿巴斯在宣读五司判词时,说明宪法及法律制度是“世俗”的,并判决第三条款中的“回教”或“回教宗教”的意思,只是跟仪式有关而已。
敦沙烈说:“回教无疑不只是教条及仪式而已,而是一个完整的生活方式,包含了人类活动的所有领域,可以是私人或公共、法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道德或司法。”
不过,敦沙烈却反对把第三条款中的“回教”或“回教宗教”的意义,视为“大家所知道的接受一切的概念,它包含了不只仪式方面,同时也是一项完整的生活制度,包括法律理论及道德水平”。敦沙烈认为,宪法的草拟者并无此意思。
敦沙烈指大马是世俗国的判决,符合了他之前的联邦法院院长已故敦苏菲安的诠释。敦苏菲安曾于1962年指出,回教在宪法中的范畴为主要作为仪式用途,诸如允许在官方节目上,如最高元首登基、其诞辰、国庆日及其他庆典上以回教方式祈祷。
本人以“惊人言论”来形容哈伦哈欣的第二个原因是,哈伦哈欣竟然建议修改宪法,以“最终宣布大马的法律来源是可兰经及回教圣训”。
这不仅违反了国阵领袖在929回教国宣布后所作出的“不会改变现有制度,也不会修改宪法”的保证。更严重的是,此举不只将为大马透过修宪来成为真正回教国铺路,并且让《可兰经》和《回教圣训》被宣布为我国的最高法律,以超越1957年宪法。
有鉴于此,哈仑哈欣把马哈迪的929宣布具体化的两项惊人言论,应该成为国人的警惕,要他们绝对不能作壁上观,不管是在决定大马是否应保留1957年独立宪法,抑或或抛弃有关社会契约而是国家转为回教国的建国第二项大危机方面。
与此同时,哈伦哈欣的言论也证实了行动党在过去7个月尽力告诉人民,但却没取得甚么成效的讯息,即929回教国宣布标志着大马的建国过程大转移,而给全民及后代带来深远的政治、经济、社会及公民权利负面影响。
这是为何行动党发动“不要911、也不要929”全民醒觉运动的原因,要透过环形人民对当前政治局势的认识来捍卫1957年独立宪法中的社会契约。如今,人民只剩下短短的12个月的时间,以便在来届大选前有机会向国阵表达不要929回教国心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