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评论

民主行动党全国主席林吉祥,于2002年5月9月(星期四),在八打灵再也所发表的声明:
警方应该取消“逮捕令二号”行动,以免有关行动变成“递交传票”行动或“保存颜面”行动,进而沦为一项笑柄
行动党呼吁全国总警长丹斯里诺连迈展示其领导风范,取消“逮捕令二号”行动,以免最终沦为一项笑柄,导致有关行动变成“递交传票”行动,由4600名交警亲自递交330万张传票,抑或成为更贴切的“保存颜面”行动。

虽然警方和总检察长署已经为“逮捕令二号”行动闹剧辩护,表示有关行动乃是合法。不过事实很明显,警方展开有关行动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包括警方恫言要动员数千名警察来设立路障、进行沿户搜寻、埋伏在商业大厦和购物中心停车场当场逮捕那些尚未缴付330万张交通罚款的人士。这是因为,警方根本没有遵循法律程序,把传票递交给大部分的违反交通规则的人士。

总检察长署证实,警方只能够获得法庭的逮捕令才能进行逮捕行动,二警方本身是没有权力逮捕交通违规者,更遑论要将人逮捕、上手铐及扣留。随着这项声明之后,所谓的“逮捕令二号”行动已经被解释为让警方亲自递交传票的行动。

然而,在这尚未缴付罚款的330万张传票中,有多少张是必须透过挂号信寄给车主的交通传票(POL257)和违规通知书(POL170A),并且涉及车主本身没有违反交通规则,提供有关交通工具驾驶者资料的个案?这两种传票在没有法庭发出逮捕令的情况之下,都是属于没有逮捕权的通知书。

本人认为,330万张传票中绝大部分是被归类为上述这种没有逮捕权的通知书。由此,倘若警方再不取消“逮捕令二号”行动,并且按照原定计划于本月17日全面展开行动的话,那么警方是否准备出动4600交警,分别驻守在公共停车场、购物中心和收费站,亲自来递交330万张尚未缴付罚款的传票,把“逮捕令二号”行动转变为“递交传票”行动?

这将是个经典例子,因为政府机构(这里指的是警方)从来都不会承认本身会犯上任何过失,也不会承认整个行动是奠基于错误的法律劝告。最后,“逮捕令二号”自动变成“保存颜面”行动。

根据《马新社》报导,诺连迈表示“逮捕令二号”行动是经过再三的考虑才确定实行,包括经过总检察长署、内政部及警方的200人律师团的研究。

诺连迈说强调,警方是主要的执法机构,因此在采取行动之前必将进行研究,因此所谓质疑警方透明度的问题并不存在。

总警长应该关注,作为国内捍卫法律与次序的最重要机构的警方已经破坏了法治精神,引起了警方公信力和透明度受质疑的重大议题。

如今,不但是警方和政府应当对此事予以严正关注,全体大马人民亦必须聚焦于为何总检察长署、内政部法律官员和警方的200人律师团,会集体地提供如此不济的法律劝告,允许警方展开要把大马转为警察国的“逮捕令二号”行动,导致普通市民终日受到“被逮捕”、“上手铐”及“被扣留”的威胁!

难道上述三个政府机构的众多专家当中,没有任何人针对展开有关行动提出警告?

或许,警方在“逮捕令二号”行动造成全国大混乱之前,征询卡巴星的法律专业意见。

倘若总警长认为由警方来取消“逮捕令二号”将令警方没有面子的话,那么不妨由副首相暨内政部长拿督斯里阿都拉巴达威出面干预,鉴于公众利益而宣布取消有关行动,并指示警方跟各个政党、消费人组织、职工会、律师公会和非政府组织展开对话,设计一项能够令各造满意的方案,进而在不逾越法律的情况下解决三万多张尚未缴付的交通传票问题,以免有关行动最终演变成为“递交传票”行动或“保存颜面”行动的闹剧,浪费公共资源及引起不必要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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