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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行动党全国主席林吉祥,于2002年11月16日(星期六),在槟城所发表的声明:
当人权委员会沦为政府侵犯人权行为辩护士,如试图为阿都拉恫言以“煽动法令”对付反对政府数理科英语教学者的做法辩护之后,它已违反了其捍卫及促进人权的法定职责
当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沦为政府侵犯人权行为辩护士,如试图为副首相拿督斯里阿都拉恫言以“煽动法令”对付反对政府数理科英语教学者的做法辩护之后,它已严重违反了其捍卫及促进人权的法定职责。

人权委员会秘书卡玛鲁汀在一封志期今年十一月十四日的答覆社青团代总秘书陆兆福的信函中指出:

阁下于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八日提呈备忘录,正式抗议副首相拿督斯里阿都拉威胁使用煽动法令对付不同意政府实行数理科英语教学的组织。

我们不清楚副首相在甚么情况下发表有关声明,但不管副首相说过甚么,任何人的任何行动、言论、文字或刊物置疑政府以英语教数理决定,是否足以构成煽动得根据“一九四八年煽动法令”的条文来作判断。

我们必须了解的是,在联邦宪法规定言论自由的同时,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宪法第十(二)条款授权国会对这种权利施加任何法律上的限制。“煽动法令”是一项目前仍然有效的法令。在它被修改或废除之前,所有公民将不分种族或地位受到有关法令的约束。

至于批评政府以英语教数理的政策在“煽动法令”底下或许能够或不足构成一项罪行。这就得胥视有关声明是在怎样的情况之下发表。我们同意,提控权完全操在身主为公共主控官的总检察长手中。

人权委员会的回信委实令人感到震惊,因为该委员会的周一会议讨论到社青团抗议备忘录时,显然完全误解了本身的角色与责任。

首先,人权委员会并非国人的法律援助局,而是一个捍卫与促进我国人权的机构。

该委员会成立的宗旨并非在于协助总检察长来确定批评政府政策是否足以在“煽动法令”下构成罪名,而是确保人权免遭于受到滥权的威胁,如恫言援引“煽动法令”打压公平与合法地批评政府政策的行动。

再者,回函中表示“不清楚副首相在甚么情况下发表有关声明”的藉口很脆弱,因为人权委员会并非一个法庭。其实十一月四日《新海峡时报》封面标题“副首相:挑起英文议题也许被控煽动”,已经足以让人权委员会去决定,副首相言论是否已经严重侵犯人权。

有关报导也引述阿都拉的警告说,若有必要,政府将援引“煽动法令”来对付任何个人或组织,因为有关问题已经解决,任何人都没有理由继续追究,尤其是国阵已经与各造包括华基成员党解决有关议题。

这形同把任何批评或反对“二四三”方案的人士列为煽动者,公然侵犯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的人权。过去两周事态发展证明,阿都拉的警告已经生效,传媒几乎已封锁针对有关议题的公平及合法批评。

人权委员会应关注人权的事项,而非关注“煽动法令”是否是一项完整法令,也不必费神有关法令的诠释与执行。

比起由丹斯里慕沙希淡所领导的上一届人权委员会,现任人权委员会采取非常狭隘的字面解读,来诠释其捍卫与促进人权的功能。

在去年四月,首届人权委员会发表声明,要求政府释放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的改革运动人士,它认为,未经审讯的扣留等于侵犯基本人权。

这种立场对现任人权委员会而言是极为陌生的,它的看法是法律至上,甚至可以颠覆人权。

由此,人权委员会应全面讨检其捍卫与促进人权的法定责任,以免它的存在变得毫无意义,甚至不再与捍卫及促进人权有关系。

在这方面,人权委员会应重新考虑社青团的抗议备忘录,明确地表明批评及反对任如同“二四三”方案的政府政策的行动,并不属于煽动,同时确定恫言援引“煽动法令”来打压这种合法批评及反对声音,是不可接受的侵犯人权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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