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文告

民主行动党妇女组主席暨大山脚区国会议员章瑛,于2002年11月29日(星期五),在槟城所发表的声明:
立法规定强奸犯赔偿受害者
行动党妇女组呼吁立法规定,强奸案加害者除了面对应有的刑事刑罚之外,还必须负责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及提供伤害补偿金。

根据报载,一名强奸、打枪及伤害中六生的被告分别被判强奸罪成而入狱十九年和鞭笞十二下,而抢劫和蓄意严重致伤受害者的罪行则分别判刑监禁七年及四年兼鞭笞三下,刑期与强奸案刑期分开执行。这意味着,被告将被囚禁卅年及鞭笞十二下。

行动党妇女组认为现有法律,包括控以强奸罪和谋杀罪,已经足够来惩罚强奸及将受害者致死的罪行,被告可分别被提控强奸及谋杀或误杀,强奸案的最高刑罚是监禁廿年,谋杀罪名成立将被判死刑,误杀亦面对最高刑罚监禁廿年。在这些法律底下,如果法官重判在加上刑期分开执行,囚禁卅年及鞭笞十二下已是严厉的惩罚。

由此,行动党认为有关当局不需修改法律,来将强奸十二岁或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孩子并导致死亡者判处死刑。

不过,强奸案受害者心身皆受创伤,因此除了医药治疗,也需要接受心理辅导。因此,我们建议政府立法规定被告在罪名成立之后,必须负责受害者的医药费用,并对受害者所遭受的创伤作出补偿。

受害者在案发后可能需要搬离伤心地,转换学校或工作环境,这些都需要额外开支,受害者的亲人在案发期间生活与工作也受干扰,必须陪同受害者进行治疗和上庭,这些费用,被告亦必须负担。

与此同时,我们也建议所有强奸犯除了强制劳作之外,也必须强制接受辅导及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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