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五项理由,交通局取消七千张违反墨镜条例的传票,是一项明智的决定,行动党呼吁交通部长拿督斯里林良实听取民意,检讨现有的法令。
这数项理由是:
(一)许多车主皆认为现有法令规定光线透入度必须不少过七十巴仙是过于苛刻的,并且它也不符合我国的热带天气;
(二)一些商家质疑交通局所使用的光线测量器之准确及适合性;
(三)人民认为取缔行动应该注重在源头,即是不合格墨镜的出产工厂或安装商家;
(四)一旦罪成车主将面对昂贵罚款,而在年关期间及佳节来临之际,这将加重人民的负担;
(五)内阁已指示展延取缔墨镜行动,交通局是必须以内阁指示办事。
由此,林良实应该检讨现有管制墨镜的条例,并且取消过于苛刻的限制。
举例说,根据一九九一年车辆(禁止某些镜子)条例规定,任何违例的车主或驾驶人,倘若是罪名成立,第一次犯法可以被罚款不超过五百零吉或被监禁不超过两个星期,而第二次犯法则须被罚款不超过一千零吉或被监禁不超过一个月,或两者兼施。
事实上,我国车主是基于天气炎热安装墨镜,若是墨镜并非太过黑暗以至影响可视度的话,那么交通局何必要规定苛刻的条件,及实施严厉的惩罚?
另一方面,本人也呼吁内阁决定退还八十四万元罚款,给那些已在“逮捕令二号”行动中接获附加传票并缴付罚款的车主。
根据政府在国会的回答,当局在今年五月廿日至六月廿日总共发出三万五千六百廿四张附加传票,但已取消了两万九千八百四十张。
尽管政府找不到好理由来解释为何它已取消奖金三万张的附加传票,也不能反驳本人坚持有关取消的决定乃基于这些传票的不合法,但是政府既然已取消有关传票,那么内阁就必须顺理成章,退还罚款予已缴交的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