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文告

民主行动党全国主席林吉祥,于2002年11月6日(星期三),在八打灵再也所发表的声明:
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应当表态,以鉴定阿都拉的“不断谈论政府决定所有学校以英语教数理科的人士将被控以煽动罪名”威胁,是否已经侵犯人权及破坏法治
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抗议有关该委员会办事缺乏效率的指责,事实上,该委员会曾经承认,它只处理了少过三份之一有关人权受侵犯的投诉。

显然,人权委员会有必要迫切提高生产力,来处理所有针对人权受侵犯的投诉。该委员会必须对其领导和行政能力进行彻底检修,从而有意义地履行捍卫及促进人权的两大宪赋责任。

在过去三年,人权委员会就其捍卫人权的法定责任方面根本毫无特出表现可言,这可以从悬而未决的连串“显著”投诉获得证明。

人权委员会令人最为印象深刻的印象,就是它调查警方于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在莎阿南大道滥权及侵犯人权事件。不过,令人感到遗憾的是,该委员会所作出的研究及建议完全被当局漠视,尤其是警方和国会。

根据设立人权委员会的“一九九九年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法令”,它并未要该委员成为一个被动的机构,只处理有关人权受侵犯的正式投诉,因为法令规定人权委员会扮演主动的角色,在人权受到威胁的任何时候挺身捍卫捍卫人权。

人权委员会法令的第(2)(e)条文授权该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针对人权发表公开声明”,从而刻不容缓地处理任何对人权构成威胁的发展。

鉴于此情,人权委员会应当表明立场,从而鉴定副首相拿督斯里阿都拉巴达威所作出的“不断谈论政府决定所有学校以英语教数理科的人士将被控以煽动罪名”威胁,是否已经侵犯人权及破坏法治。

人权委员会决不能够等到正式的投诉后,才来采取行动处理这项对人权的严重及无法忍受威胁。如今,它应当马上履行上述法令条款所赋予的权力,针对阿都拉的言论发表公开声明:

阿都拉所作出的警告已经严重侵犯到总检察长署的权限,引起有关机构公正性、专业性以及不受政治干预的质疑,并且对司法制度和法治精神的公正性的公共信心造成深远影响。

根据《联邦宪法》,总检察长享有单独作出判断以决定作出刑事提控的权力,无须理会来自任何方面的任何形式干预,不管是来自首相或副首相。由此,阿都拉所发出的警告将引起两大疑问:

  • 首先,当局是否已经作出政策性决定,由总检察长来自动提控那些“不断谈论政府决定所有学校以英语教数理科的人士”,包括那些诚恳认为国阵最高理事会所推出的“二四三”方案在教育上是完全行不通,根本无法通过“一二三”测验,即:第一,加强英文水平;第二,保留高水平数理传统以及第三,确保母语教育不变质,并且认为“二四三”方案应加以修改,把增加的九节全部用来教英文的人士。
  • 其次,总检察长署是否作出政策性决定,任何不同意政府决定在明年从国小、华小和淡小实行数理科英语教学者,就自动等于煽动罪行?

现任人权委员会主席丹斯里阿布达立,曾经担任总检察长超过十年之久。因此,他应该比任何人都了解,上述两大质疑将破坏公众人士对法治精神及人们对司法制度公正及公平的公共信心,而法治和公众信心是保护人权的重要及不可或缺的条件。

这也是人权委员会不能继续对阿都拉威胁要动用“煽动法令”来禁止合法批评和异议的警告保持缄默的主要原因。

虽然迄今尚未有任何针对阿都拉言论的正式投诉,不过人权委员会应该公开表态捍卫人权。这也是人权委员会是否能够刻苦及尽责地履行其“捍卫及促进人权”的法定责任的严峻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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