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促请政府,对强奸法律条文作出全面修改。
前日,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莱士耶汀其部门将研究增修法律条文,严刑重罚强奸十二岁以下者,包括作出判处死刑的初步建议。
事实上,现有的强奸法律条文有许多必须修正之处,政府应作全面性的检讨,而非反应式的修改。
莱士耶汀于去年八月在国会里提呈修改有关强奸的法令,藉此把乱伦与普通强奸案分开处理,该项修改是因为当时报章经常报导许多乱伦案件。
本人在辩论上述修正法令时反映了国内妇女团体的建议,把强奸分为不同的种类,其中包括轮奸、强奸幼童或强奸残疾人士及强奸孕妇,这类强奸犯必须加重刑罚。莱士耶汀当时并不以为然,一年后的今天,他才看到把强奸案分类的需要,因为最近在阿罗士打发生了一宗两岁女童从家里被带走,复被奸杀的案件。
莱士雅汀这种反应式的修改法令反映出他对强奸问题认识的不足,并且缺乏深入的研究。诸如此类在事发后才来作出部分修改法律的做法除了浪费时间外,也令受害者的公正无法获得伸张。
有鉴于此,莱士耶汀应主动跟那些对这项议题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妇女团体深入研究,一次过作出全面修改法律。他有必要了解造成强奸的因素,从而更全面的解决或减少罪案的发生,加强惩罚只是多种方式之一。
莱士耶汀在建议把强奸十二岁以下儿童的罪犯判处死刑之前,必须考虑到两大重点:
第一,有不少加害者很可能是受害者的至亲,包括亲生父亲和哥哥,倘若罪名成立的刑罚是死刑,很多受害者可能不会作出举报,因为她们不要成为间接“杀死”父亲或兄长的“凶手”,他们极可能会受到来自母亲或其他家人的压力。
第二,有不少强奸幼童的罪犯是青少年,对于第一次犯罪者而言,死刑是否过于严峻?
此外,死刑是否真能收到预期的效果仍有待证明,例如贩毒与走私枪械的刑罚都是死刑,但仍然无法全面杜绝贩毒与走私枪械的活动。
国内多个妇女团体最近在吉隆坡举办了一项《修改与强奸有关的法律研讨会》,莱士耶汀应向主办当局索取一份报告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