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建议总检察署法律修改小组废除“内安法令”,尊重马来西亚公民所应享有的人权。
总检察长拿督斯里阿都干尼昨日于“罪犯程序的实际处理法”的午餐会上表示,在奥玛乌纳、马来西亚圣战组织、阿布沙耶夫等国内和区域组织并起时,“内安法令”更迫切需要用来防范任何破坏国家和平稳定的局面。
本人认为,就算国内及国际的恐怖主义活动的问题有日益严重之趋势,我国政府应该做的是对外加强入境保安及边界防范,对内则是紧密追踪涉及恐怖主义的疑犯,从而制止恐怖主义活动。
如今有证据显示,涉及911事件的恐怖份子在造案前曾入境我国,但我国政府却没有对他们进行任何的追踪及监察,这说明我国政府在防范恐怖份子及国家保安方面,并没有采取良好的对策及措施。
我国只独立以来,受到“内安法令”对付的政治异议份子比恐怖份子还多,所以对总检察长认为“内安法令”必须继续存在理由是令人匪夷所思的。
目前尚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的改革运动人士莫哈末依桑、蔡添强、沙礼宋吉和希山慕汀莱斯、巴鲁阿敏和洛曼阿当,难道都是恐怖份子?虽然较早前联邦法院宣判警方对他们的扣留属于违法,但是他们依然没有获得释放。
在往上追溯,在1987年茅草行动中被扣留的49人,他们是否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还是他们是恐怖份子?抑或他们因为揭发及抗议政府的不公平政策而在没有审讯及违反人权下被逮捕?这些被扣者包括艾琳西维、吴春心、朱馨玲、林珍珍、陈嘉庆、沈慕羽、林晃升、柯嘉逊博士、庄迪君博士、安东罗哲士、苏莱曼赛益、莫哈末沙布、玛夫兹奥玛和卡力沙末。
外交部长赛哈密也在昨日表示,倘若印尼拥有类似“内安法令”的法律来对付恐怖份子的话,那么巴厘岛爆炸事件将不会发生。
这又是一宗把违反人权的“内安法令”合理化的例子,难道我国除了“内安法令”之外,就没有其他法令来对付恐怖份子?赛哈密的假设是荒谬而且不合理的,这种谈话竟然在一位国家的部长的口中说出,令人感到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