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两名副内政部长和全国交警主任在附加交通传票课题上,先后给予互相违悖,并且与事实不符的解释,内政部长拿督斯里阿都拉应予以清楚交代及解决问题。
为了国会尊严,内政部和警方的形象和无辜车主的利益,拿督阿都拉应该援引国会会议常规第14(i)条文的部长声明,在国会交代事实,并做出以下宣布:
(一)警方援引1987年交通法令第115条文发出每张罚款300零吉的附加交通传票于车主,是违反法律,因此也是非法的。
(二)警方取消近3万张有关传票是自动性(即是车主不需上警局要求取消)及永久性(并非如曹智雄所说是暂时性的)
(三)基于警方的错误,政府将退回款项予已缴交罚款者。
有关课题原本即是一项简单的课题,政府只要承认取消有关附加传票是因为警方的行动是非法的,并且愿意退还款项,整个事件就告解决。
政府越要逃避责任,就越描越黑,造成先有副内长拿督曹智雄于9月12日先在国会表示取消传票决定是无法将通知书寄达车主,并指取消是暂时性的,后有全国交警主任拿督巴哈林公开说警方从来没有取消,而副内长拿督再那阿比汀却于前日在国会证实有取消,但原因是基于车主提出上诉。
两名副部长和全国交警主任的解释不但互相违悖,而且与事实不符。
整个真相即如他于今年7月初所公开揭发,取消是自动性的,公众不需上警局求情,而他当时也强调警方必须退款予无辜车主。
本人对副内长拿督再那阿比汀昨日在国会逃避回答以下问题感到遗憾:
(一)为何副内长拿督曹智雄于9月12日误导国会,指取消传票是因为无法将通知书寄达车主,而事实是有关传票是面对面交给车主;
(二)为何曹氏指取消决定是暂时性,曾几何时政府有做过所谓暂时性的取消决定;
(三)为何全国交警主任拿督巴哈林于9月24日公开声称警方从来没有取消有关传票;
(四)为何再那阿比汀指总检察长于5月6日发表的文告证实附加传票是合法的,但是总检察长根本没有如此说过;
(五)既然曹智雄在国会承认警方于2000年8月2日之前所发出的POL
170A违规通知书没有根据法律以挂号信寄给车主,为何当局没宣布这些通知书是无效的;
(六)警方既已犯错,为何不退款予已缴交附加传票300零吉的车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