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文告

民主行动党全国主席林吉祥,于2002年9月10日(星期二),在八打灵再也所发表的声明(二):
总检察长干尼应该针对联邦法院裁决当局违法扣留四名政治改革运动人士的法治含意,向明日的内阁会议予以劝告,并解释必须即刻释放四人的理由
上星期五,联邦法院四司一致裁定,当局援引“内安法令”扣留四名改革运动人士的行动属于违法。自此以来,所有关系到良好施政、法律和人权的主要人物似乎都对有关判决感到适意,并且刻意回避有关判决对马来西亚司法公正所带来的意涵。

这四人是莫哈末依桑、蔡添强、沙里宋吉和希山慕汀莱斯。

首相拿督斯里马哈迪医生昨日表示,联邦法院裁定警方的失误,显示我国司法的独立及不受到任何干预。这是马哈迪“否定症候”(denial syndrome)最为典型的例子。

马哈迪说,法庭作出对数名“内安法令”被扣者有利的决定,显示出任何以为我国司法制度不公正及有所偏袒者都市属于成见。马哈迪此番言论完全无视有关决定根本未能使到“内安法令”被扣者、家属、人权非政府组织及国内外司法界欢呼,因为联邦法院的判决缺乏司法勇气,宣告让四人完全获得释放。

与此同时,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莱士耶汀也巧妙地作出“回避”的表演。莱士耶汀呼吁当局包括警方准备弥补法庭在判决中所发现的缺陷,然而他却故意有关判决的司法意涵,来交代政府继续援引“内安法令”扣留四人的举措是否藐视司法公正的精神。

莱士耶汀是《马来西亚行政权下的自由》的作者,他应该完全了解前最高法院院长敦沙烈阿巴士在“林清清对全国总警长(1988年)”(Theresa Lim Chin Chin & Ors v IGP)一案的判决,即“只有一种项防范性扣留”(there is only one preventive detention),以及在第73条款下警方“逮捕与扣留”的权力,不能跟第8条款中“发出扣留令”的部长权力分开。此外,有关判决也说明:“无可否认的,警方援引的第73条款权力,是部长援引第8条款发出扣留令的一个步骤,总检察长指这是导致防范性扣留程序的初期阶段。”

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主席丹斯里阿布达立宣称,联邦法院的判决是对展开扣留的当局的一个教训,不过他却很明显地对最重要的事情保持缄默,尤其是他以现在的身份而言,即四人应该即刻获得释放。

阿布达立劝请扣留当局遵从法庭的判决,可以被视为劝告警方在未来遮盖所有恶意的痕迹,以免“内安法令”被扣者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来挑战警方,而并非尊重人权,并终结所有援引“内安法令”的扣留行动。

行动党呼吁总检察长拿督干尼针对联邦法院裁决当局违法扣留四名政治改革运动人士的法治含意,向明日的内阁会议予以劝告,并解释必须即刻释放四人的理由。

倘若政府不准备尊重司法公正的精神来立刻释放四人的话,那么副首相暨内政部长拿督斯里阿都拉巴达威就必须在国会提呈部长级声明,以解释他在发出扣留令时,并未盲目跟从警方的恶意建议,而是在独立、公平及合法的情况下作出决定,认为他们是威胁到国家安全,并且允许展开国会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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