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在明天应设立一个独立的委员会,全权调查针对全国总警长丹斯里诺连迈提供“虚假及伪造资讯”给副首相暨内政部长拿督斯里阿都拉,导致改革运动认识于去年4月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的举报,因为由警方去调查总警长是一件荒谬的事情。
昨日,6名“内安法令”被扣者的家属在吉隆坡向警方报案,指总警长提供的资讯导致阿都拉签署把5人扣留5年的扣留令。
在11天前的9月6日,聆审人身保护令申请的联邦法院判决5名改革运动人士当初被扣留60天是属于违法,并判决警方的扣留行动具恶意及存有政治动机,而与国家安全无关。
以首席大法官敦赛汀为首的四司一致判决,有关政改人士被扣留是因为他们的政治信仰,而非对国家安全构成危胁,并特别提到诺连迈于2001年4月11日的声明,即改革运动认识涉及“烈火莫熄运动”,计划通过大规模的街头示威推翻政府及准备以通过有关措施进行暴力行动,如:(i)取得包括炸弹及手榴弹发射器在内的爆炸物;(ii)在1998年10月在吉隆坡使用汽油弹、车轴及其他危险东西攻击保险人员及在街头示威时制造动荡不安局势;(iii)取得马来武术师的协助及影响一些前军人参与他们的运动。
在过去16个月来,不只在法庭上,同时更重要的在人民舆论法庭上,警方皆无法提出任何的证据证明有关政改人士涉及有意以暴力推翻民选政府的企图,警方拿不出任何的炸弹、手榴弹发射器、汽油弹等的证据。
在一个政府有道德及尊重法治的国家里,国家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即内安法令扣留具政治动机及无关国家安全后,必须确保的两点是:
第一,立即释放4名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的政改人士,即莫哈末依桑、蔡添强、沙礼宋吉及希山慕汀莱斯,因为防范扣留只有一个,当“内安法令”的第73条款的警方扣留被判为具恶意及违法后,部长援引第8条款的扣留令也同样的违法。
第二,被司法当局判决援引内安法令之类的苛严法令时具恶意后,总警长应引咎辞职,或至少公开道歉。
然而在我国,这两个局面皆未出现。反之,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莱士耶汀和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主席丹斯里阿布达立(其言行像前总检察长多过像人权委员会主席)却有意无意地漠视“内安法令”继绫扣留的实质不公正,一味把集点放在所谓的程序或技术缺陷。
目前,这些被扣者的家属已经向警方报案,指诺连迈提供的资讯导致部长签署扣留令,这是联邦法院作出判决后的逻辑性行动,人民岂会有信心认为对付总警长的报案会获得独立、不偏袒及专业地进行调查?
有鉴于此,内阁在明天应设立一个独立委员会,着手调查针对总警长诺连迈提供“虚假及伪造资讯”,导致改革运动者于去年4月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的报案,因为由警方去调查总警长是一件荒谬的事情,过去的例子显示,警方无法进行独立、不偏袒及专业的类似调查,如前副首相拿督斯里安华于1998年9月在警方的扣留所内,差点被前警察总长丹斯里拉欣诺殴打致死及打至黑眼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