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兰丹与丁加奴州政府禁止女性参与演唱会和其它舞台表演不但侵犯女性的基本权利,也抵触联邦宪法第8(2)条文。
联邦宪法第8(2)条文阐明,没有任何公民可以因为种族、宗教、出生地和性别而受到不平等待遇。因此,回教党政府禁止参与舞台演出已经违反这项条文。
据报导,丹州政府目前禁止女性参与演唱会和其他舞台表演,这项禁令的实施范围包括州内的所有酒店及度假村,不过,据吉兰丹州社会团结、文化、旅游及非政府组织委员会主席陈升顿指出,丹州艺术广场可以进行男女艺人同台表演,因为有关地点是众多外国艺人抵达观赏节目的中心。这显示丹州政府这项禁令不但歧视女性艺人,也对该州的人民及娱乐场所不公平。
丹州政府不应把所有的女性参与演出的舞台表演视为禁忌,只要表演的节目健康,衣着符合国情,例如艺术歌曲演唱会,有何不可?
回教党法律顾问阿末达一尤汀说,有关禁令是为了杜绝该州青少年的道德腐败。行动党认为,将女性参与演出与青少年的道德败坏相等,不但是将问题简单化,对女性与青少年都是一种侮辱。
目前通讯科技发达,人的流动性越来越普遍,丹州的青少年可以通过电视,电脑及到泰国和其他州属看到女性演出,因此,丹州的禁令并非最佳的方法,既使我们假设没有些舞台表演具有不良影响,政府应该做的是加强青少年辨别好坏的能力,加强他们的道德观和宗教信仰,而非一支竹竿打翻一船人,把所有的男女同台演出都视为会导致青少年道德腐败的根源。
有鉴于丹州的有关禁令抵触宪法第8(2)条文,联邦政府不能坐视不理,相反的应该提醒州政府必须符合宪法,若有受影响的女艺人准备采取法律行动挑战有关禁令的合法性,行动党妇女组将给予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