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文告

民主行动党全国主席林吉祥,于2002年9月21日(星期六),在槟城所发表的声明:
马哈迪在其2003年度预算案演词训斥联邦法院对四名改革运动人士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的判决,并向司法界作出隐性威胁。由此,总检察长必须研究是否提控马哈迪藐视法庭
首相拿督斯里马哈迪医生所提呈的2003年度财政预算案制造出许多的“第一”:它是我国历史上最长的预算案演词(2小时45分钟);它为马来文制造出“bajet” 这个预算案新词汇;它是为期两年的“双财政预算案”;在马哈迪发表长篇大论演词时,大多数国会议员基于个别理由离席;以及它是国会史上最“政治化”的预算案。

马哈迪在发表演词一开始就忙不迭地为无可辩护的东西作出辩护,包括卷走大笔公共资源的超级计划,尤其是布特拉再也及吉隆坡国际机场,并且为他个人对我国在下个世纪的狂想,让我们这一代人承受负担。此举难免给人一种印象,即马哈迪于明年10月退休之前,仍捍卫他担任我国第四任首相22年来的传奇。

但是,马哈迪的2003年度预算案演词最令人深感遗憾的是,它显然训斥联邦法院对四名改革运动人士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的判决,并向司法界作出隐性威胁。联邦法院于上周裁定警方援引“内安法令”来扣留莫哈末依桑、蔡添强、沙里宋吉和希山慕汀莱斯的举措是“具有恶意”。如今大家都在想,倘若联邦法院不只判决警方的“内安法令”扣留具恶意及违法,而同样宣判部长所发出的扣留令属于无效,并下令将四人释放的话,不知马哈迪会有何反应。

马哈迪宣称“内安法令”的作用在于挽救国家免于暴力、无政府状态及“大混乱”。本身曾经两度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但是本人从未鼓吹暴力、无政府状态及所谓的“大混乱”,因此“内安法令”的真正目的,在于挽救马哈迪和国阵政府免于负起较大的民主责任。

马哈迪说:

“由于政府实行法治,我国才免于陷入动荡局面。内安法令实际上已经救了国家,而自由的西方今天已经承认,为了保障内部安全实行防范式法律是有需要的。”

“法治是至上的。它不应仅局限于政府,也应伸延到行政当局中的各个臂膀。民事服务、司法、警方及军队必须专业化及遵守国会通过的法律。如果有任何人藐视法治及不尊重三权分立的话,民主将崩溃,而无政府主义将抬头。在无政府状态下,国家将不会进步。我们将像一些回教国及非回教国那般,一直软弱、被外国势力压迫及操纵。”

2003年度预算案演词中的这两段不仅应受到司法及法律界,同时也应受到关注公平法治及真正司法独立的非政府组织及公民社会的详加研究。

事实上,拆穿马哈迪对“法治”概念及定义假面具的人士并非别人,正是首相署部长拿督莱士耶汀。莱士耶汀曾在其经典着作《马来西亚行政权下的自由》一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马来西亚没有“法治”(rule of law),而只有“法制”(rule by law),跟希特勒的纳粹德国没多大差别。

但是,最不负责任及应受谴责的是具有不祥征兆的警告,即如果“任何人,无论民事服务、司法、警方及军队,一旦藐视法治及不尊重三权分立”就会导致“民主将崩溃”。

由于联邦法院最判决四人在“内安法令”第73条款下被扣留是具恶意的,尽管没根据逻辑地实施在第8条款下的部长扣留令上,上述两段演词中对司法作出的隐性威胁形同藐视法庭。

由此,总检察长拿督干尼应该研究马哈迪的上述演词,并提控马哈迪藐视法庭,他有宪制责任捍卫司法的独立及维护三权分立原则,政府的任何一个臂膀都不可以威胁或颠覆其他履行宪制角色、权力及责任的臂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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