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已经出现三篇文告,其中一篇是来自本人的政治秘书欧阳捍华,表明本人无意参加沙巴州所举行的加雅国会议席补选。不过,看来这并不能阻止一些人坚持要提出本人到加雅补选上阵的建议。
本人在此作最后一次表明:本人从未有过要到加雅补选上阵的想法,同时也对此不感兴趣。由此,本人到加雅补选参选的问题根本就不存在,再说,本人也认为有关补选应该由沙巴人来担任候选人。
事实上,本人所感到困扰的并非谁会参选,而是有关补选是否应该举行的问题。
本人一直认为,倘若杨德利已经根据宪法第48(c)条文,向最高元首提出要求宽赦的话,那么杨德利失去议员资格就不应该即刻生效,一直到其宽赦情愿被否决。杨德利是在1999年3月13日沙巴选举时,触犯“1954年选举犯罪法令”而被判失去里卡士州议员资格。
本人同意国会下议院议长敦查希尔的说法,即鉴于联邦法院于9月3日否决杨德利的上诉,而杨德利也遵循所有法律途径,于9月17日之前或为期14天之内提出宽赦情愿,因此杨德利目前仍然是加雅区的国会议员。
然而,选举委员会主席拿督阿都拉昔于9月18日宣布,他在跟总检察长署进行商讨之后,认为杨德利已经丧失作为加雅区国会议员的资格,并且不能寻求宽赦。
这项言论令本人感到惊讶,因为它似乎并不符合宪法第48(c)条文。
针对杨德利于特定的期限内向最高元首寻求宽赦后,他是否失去加雅区国会议员资格的问题已经引起诸多怀疑。因此,内阁必须援引宪法第130条款来清除这些疑云。
宪法第130条文阐明:“最高元首对本宪法任何条文之要旨产生或可能产生任何疑问时,可提呈最高法院征询意见,而最高法院必须将所提呈之疑问在法院公开开庭宣布其见解。”
鉴于此情,内阁应该指示总检察长,针对宪法48(c)条文寻求联邦法院的权威诠释,来确定杨德利是否失去其加雅区国会议员资格,并且不能寻求元首的宽赦。
当局应该在10月3日加雅补选提名日之前,寻求联邦法院的意见,这不但关乎杨德利在宪法第48(c)条文下的提出申请和他的加雅区议席,同时也关乎到所有在未来面对类似情况的国会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