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文告

民主行动党全国主席林吉祥,于2002年9月24日(星期二),在八打灵再也所发表的声明:
内阁应该援引宪法第130条款来征求联邦法庭的意见,从而鉴定杨德利在申请最高元首的宽赦是否已经腾出加雅国席的空缺
到目前为止已经出现三篇文告,其中一篇是来自本人的政治秘书欧阳捍华,表明本人无意参加沙巴州所举行的加雅国会议席补选。不过,看来这并不能阻止一些人坚持要提出本人到加雅补选上阵的建议。

本人在此作最后一次表明:本人从未有过要到加雅补选上阵的想法,同时也对此不感兴趣。由此,本人到加雅补选参选的问题根本就不存在,再说,本人也认为有关补选应该由沙巴人来担任候选人。

事实上,本人所感到困扰的并非谁会参选,而是有关补选是否应该举行的问题。

本人一直认为,倘若杨德利已经根据宪法第48(c)条文,向最高元首提出要求宽赦的话,那么杨德利失去议员资格就不应该即刻生效,一直到其宽赦情愿被否决。杨德利是在1999年3月13日沙巴选举时,触犯“1954年选举犯罪法令”而被判失去里卡士州议员资格。

本人同意国会下议院议长敦查希尔的说法,即鉴于联邦法院于9月3日否决杨德利的上诉,而杨德利也遵循所有法律途径,于9月17日之前或为期14天之内提出宽赦情愿,因此杨德利目前仍然是加雅区的国会议员。

然而,选举委员会主席拿督阿都拉昔于9月18日宣布,他在跟总检察长署进行商讨之后,认为杨德利已经丧失作为加雅区国会议员的资格,并且不能寻求宽赦。

这项言论令本人感到惊讶,因为它似乎并不符合宪法第48(c)条文。

针对杨德利于特定的期限内向最高元首寻求宽赦后,他是否失去加雅区国会议员资格的问题已经引起诸多怀疑。因此,内阁必须援引宪法第130条款来清除这些疑云。

宪法第130条文阐明:“最高元首对本宪法任何条文之要旨产生或可能产生任何疑问时,可提呈最高法院征询意见,而最高法院必须将所提呈之疑问在法院公开开庭宣布其见解。”

鉴于此情,内阁应该指示总检察长,针对宪法48(c)条文寻求联邦法院的权威诠释,来确定杨德利是否失去其加雅区国会议员资格,并且不能寻求元首的宽赦。

当局应该在10月3日加雅补选提名日之前,寻求联邦法院的意见,这不但关乎杨德利在宪法第48(c)条文下的提出申请和他的加雅区议席,同时也关乎到所有在未来面对类似情况的国会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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