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文告

民主行动党马六甲市区国会议员郭金福,于2002年9月7日(星期六),在马六甲所发表的声明:
内安法扣六人:阿都拉应下令放人
基于联邦法院裁决改革运动人士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是无关国家治安,内政部长拿督斯里阿都拉巴达威必须即刻撤消他们的两年扣留令,让他们恢复自由。

虽然联邦法院只要依据“内安法令”第73(1)条文有关首60天的监禁做出裁决,而没有针对第8(1)条文涉及部长发出的两年扣留令,但是,基于以下两项理由,阿都拉唯一及正确的反应,即是撤消他所发出的扣留令:

(一)联邦法院指当局援引“内安法令”第73(1)条扣留改革运动人士,是不合法的。

(二)内政部长所签署的两年扣留令,是基于警方在首60天对他们所做出的调查报告,但法院已裁决这项扣留为不合法。

联邦法院在做出裁决时,已清楚表明当局在“内安法令”第73(1)条文扣留他们,并不是因为他们威胁国家治安,而是当局另有用意。

法院的裁决,简单来说,即是当局已滥用或错用“内安法令”,因此,当局当初扣留他们的理由不但已站不住脚,内政部也再没有任何理由或基础可以继续扣留他们,除非当局是要以技术性的法律程序问题来自我辩护。

当局若以技术性的法律程序问题做挡箭牌而拒绝恢复蔡添强等人的自由,将会被人视为是一种不合理及不公平的做法。

联邦法院昨日的决定是令人振奋及失望的,因为它正确地指出当局在“内安法令”下扣留蔡添强等人是不合法的,但却没有进一步裁决内政部长发出的两年扣留令应是无效的。

联邦法院的决定,也证明反对党及人权运动人士对于当局滥用和错用“内安法令”对付异议人士的指责是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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