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文告

民主行动党全国主席林吉祥,于2002年9月7日(星期六),在槟城所发表的声明:
行动党促政府立即释放四名改革运动人士,否则联邦法院的人身保护令判决将是对我国司法、法治、施政及人权委员会的一项活生生控诉
行动党促政府立即释放四名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的改革运动人士莫哈末依桑、蔡添强、沙里宋吉及希山慕汀莱斯,否则联邦法院的人身保护令判决,将是对马来西亚司法制度、法治、施政及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的一项活生生控诉。

联邦法院昨日一致判决,指警方扣留上述四人含有恶意。法官认为,这些人是因为他们的政治信仰而遭到扣留,并非“内安法令”第73(1)条款中所指的“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由此,法庭裁决他们的被扣是违法的。这原本是一项高举人权的划时代判决,也是恢复人民对司法制度信心的判决,颇值得国人及国际欢呼。

然而,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法院却没有勇气将四人当庭释放,而对“内安法令”作出假造及精神分裂式的诠译,肃然法庭裁定警方援引第73条款扣留四人属于违法,但是它却没有同时判决“内政部长”援引第8条款的扣留令无效。

前最高法院院长敦沙烈阿巴士在“林清清对全国总警长(1988年)”(Theresa Lim Chin Chin & Ors v IGP)一案的判决,即“只有一种项防范性扣留”(there is only one preventive detention),以及在第73条款下警方“逮捕与扣留”的权力,不能跟第8条款中“发出扣留令”的部长权力分开。

他说:“我们认为只有一种防范性扣留,那就是根据部长在第8条款下发出的扣留令。然而,有关部长将不会发出扣留令,除非他获得证据,因此,警方在法令下受付托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及在调查时逮捕及扣留它认为符合第8条款的任何人。无可否认的,警方援引的第73条款权力,是部长援引第8条款发出扣留令的一个步骤,总检察长指这是导致防范性扣留程序的初期阶段。”

然而,联邦法院在昨天乖离“只有一项防范性扣留”的现实,当警方援引“内安法令”第73条款进行的扣留具恶意及违法时,部长援引第8条款发出的扣留令也同样应是违法的。

另一项精神分裂式的判决是,在宣判警方违法扣留4名政改人士后却未将他们当庭释放,这种做法完全违背了公正和公平的根本原意,最终只会破坏人民对司法制度、法治精神及民主施政的敬畏与尊重。

此外,身为我国公正源泉的联邦法院在这项判决中已经出现严重错误。

四名改革运动人士是于去年4月在“内安法令”第73条款下被扣留,他们的人身保护令申请于去年4月25日被高庭法官奥古斯汀保罗驳回。

如果联邦法院是在根据第73条款下被扣留的60天期限内,以及在部长援引第8条款发出扣留令前聆审及作出判决,四名政改人士将会获得自由。

联邦法院不仅没在有关的期限内聆审上述人身保护令申请,而且也没判决援引第8条款发出扣留令做法也是同样无效的,这是双重的司法错误。

如今,首席大法官敦赛汀是否将立即进行司法改革,以确保针对“内安法令”第73条款作出的人身保护令上诉是由联邦法院聆审与判决,以使联邦法院不会继续成为司法错误的源泉?

敦赛汀劝请四人进行另一项人身保护令申请完全是无济于事的,尤其是“内安法令”经过1989年的修改之后,它已经排除了司法检讨,其中包括针对部长依据第8条款发出扣留令,申请人身保护令及禁令等等的程序。

如果联邦法院在昨天逻辑性地裁定,宣告第8条款下所发出的扣留令,由于第73条款的违法而无效的话,那么就不必碰上再次申请人身保护令被排除的问题。

联邦法院的判决也不只打击到司法制度,同时也对我国法治精神、民主施政及人权委员会造成不利的影响。

鉴于联邦法院已经判决四人的被扣是属于违法及具恶意,那么一个尊重及维护法治及民主施政的政府,是否粘住所谓的技术问题而漠视其后果?

因此,内政部长拿督斯里阿都拉应表现出他对法治及民主施政的承诺,即刻释放四名改革运动人士。

同样的,人权委员会也不应对联邦法院的判决及四人被扣留的事件默不作声,并且采取鲜明的支持公正、法治、人权与民主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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