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文告

民主行动党全国主席林吉祥,于2002年9月9日(星期一),在槟城所发表的声明:
莱士耶汀应言行一致,在周三的内阁会议中敦促政府尊重“实质公正”的精神,在联邦法院宣判针对四人的“内安法令”扣留属于违法之举后,马上把他们释放
首相署部长拿督莱士耶汀博士应言行一致,不要讲一套,做一套。

莱士耶汀今日告诉《新海峡时报》说,在尊重及遵循法庭的判决时,当局包括警方应准备弥补法庭在判决中所发现的缺陷。

他指出:“如果司法判决中显示出程序上或技术上的缺陷,当局如警方必须纠正法庭发觉无法运作或所出现错误的缺陷与技术上的错误。”

莱士耶汀认为这是最佳的补救方法。他说,这是一项应受到大家尊重的简单原则。

提到联邦法院在上周五判决警方扣留四名改革运动人士具恶意及他们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是违法之举时,莱士耶汀表示,政府或其他人的一些案件中在法庭败诉是平常的事。

莱士耶汀说,人民及政府应尊重有关判决,因为联邦法院有一切理由作出这项判决。他补充:“我们承认司法判决必须受到尊重及当局应采取防范措施,以整顿其程序及专注有关在‘内安法令’及‘1969年紧急防范法令’下被扣留的详情。”

本人认为,莱士耶汀对联邦法院四司的一致判决四人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属违法是一项懦弱的反应,这是令人感到失望的。

《新海峡时报》报导有关事件的标题是“莱士耶汀告诉当局弥补缺陷”,它给人的初步印象是“莱士耶汀维护法治”,不过阅读内容之后才知道并非如此,它只不过是替政府继续藐视公正法治的行为辩护,尽管联邦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但是当局仍然继续扣留四名改革运动人士。

莱士耶汀企图把联邦法院的判决贬为警方的“缺陷”、“程序及技术上的错误”,而为“内安法令”扣留行动合理化及合法化,而实际上联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并没有根据任何的技术理由,而根据警方只基于这些人的政治信仰,并非“内安法令”第73(1)条款所规定的威胁国家安全理进行扣留的实质理由,并裁定有关行动是具有恶意。

首席大法官敦赛汀判决,上述四人的被扣是因为“具有不可告人的目标,而跟国家安全无关”。他说,尽管警察总长丹斯里诺连迈于2001年4月10日发表声明,表示这4人是威胁国家安全而被扣,但是警方只被盘问有关他们的政治活动及志在收集情报,完全没有提到任何军事活动,或被盘问有关拥有爆炸物及武器的事情。

这并非什么程序上或技术上的缺陷,而是未被纠正的实质不公,因为“内安法令”的目标并不是被利用来对付执政集团的政敌。

鉴于此情,莱士耶汀应该言行一致,于周三的内阁会议时敦促内阁尊重“实质公正”(substantive justice)的精神,立即就联邦法院判决莫哈末依桑、蔡添强、沙礼宋吉和希山慕汀莱斯在“内安法令”的下被扣留属于违法,将他们释放。

莱士耶汀是《马来西亚行政权下的自由》的作者,他应该完全了解前最高法院院长敦沙烈阿巴士在“林清清对全国总警长(1988年)”(Theresa Lim Chin Chin & Ors v IGP)一案的判决,即“只有一种项防范性扣留”(there is only one preventive detention),以及在第73条款下警方“逮捕与扣留”的权力,不能跟第8条款中“发出扣留令”的部长权力分开。此外,有关判决也说明:“无可否认的,警方援引的第73条款权力,是部长援引第8条款发出扣留令的一个步骤,总检察长指这是导致防范性扣留程序的初期阶段。”

莱士耶汀事实上是我国的法律部长,而他也是内阁中首名拥有法学博士学位的部长。由此,他应该敦促内阁正视“只有一种防范性扣留”的现实,换句话说,内阁必须承认这样的事实:当警方援引“内安法令”第73条款所进行的扣留乃是具有恶意及违法时,部长援引第8条款所发出的扣留令也同样是属于违法的。

莱士耶汀不应对“内安法令”作出假造及精神分裂式的诠释,一方面接受警方违法扣留四名改革运动人士;另一方面却又声称部长的扣留令仍属有效,这种做法完全违背了公正和公平的根本原意,最终只会破坏人民对司法制度、法治精神及民主施政的敬畏与尊重。

莱士耶汀应在周三的内阁会议中提出,联邦法院上述的判决还有另一个原因。

在1967年至1978年担任副内政部长的莱士耶汀曾指出,过去的内政部长只纯粹根据警方的建议,根本没履行本身的部长责任来了解发出扣留令的证据是否足够或其必要性,就自动签署“内安法令”扣留令。

莱士耶汀在其著作中写道:“部长纯粹根据警方所提供的简单调查报告就即刻签署扣留令,这是一般的做法。在过去的例子显示,部长或副部长是在扣留期逾期前数小时,才签署扣留令。在实际意义上,因此部长不能说已经行使其主观能力,使本身认为有必要进行扣留,因为他根本没有读完警方的报告。因此,可以这么说,当一个人被送入扣留营时,部长是完全根据警方的建议,对有关人士的权利及自由作出一项政治性决定。”

既然联邦法院一致判决警方行动具有恶意及无关国家安全,因此莱士耶汀应在内阁中提出问题,即副首相阿都拉依据“内安法令”第8条款下签署扣留令扣留上述四人时,他是否有履行其两项职责:第一,扣留上述4人是否属于独立、公平及合法的决定;以及第二,是否有足够证据来支持扣留他们的行动。

鉴于联邦法院的判决,莱士应规劝内阁尊重联邦法院判决的“实质公正”精神,立即释放上述四人,否则他就应该在国会提呈部长级声明,以提出继续扣留他们的理由,向全世界证明有关的部长扣留令不是武断、反覆无常、违法及不道德的产物。


| 时评档案 | 回到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