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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评论

行动党呼吁政府听取妇女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全面修改有关强奸罪的《刑事法典》条文。

--行动党妇女组主席暨大山脚区国会议员章瑛
2003年9月11日(星期四)文告,吉隆坡

首相署已提呈修改《刑事法典》第376条文,从而对强奸犯作出更严厉惩罚,建议增加的3项条文如下:

376(1):任何人强奸罪名成立,将被监禁不少过5年,最长不超过20年,并将被鞭打。现有的法令没有阐明最低的监禁期,并规定超过55岁的犯人不受鞭刑。

376(2):任何乱伦罪男犯,将被监禁不少过15年,最长不超过30年,及鞭打不少过10下。

376(3):任何在强奸或企图强奸时导致受害者死亡,将被判死刑。

全马妇女行动协会、妇女蜕变中心、妇女集体发展、妇女援助团体和律师公会家庭法律委员会指出,仅仅是更严厉的惩罚未必能达到预防强奸的目的,相反的,这可能会造成更多受害者不向警方举报,尤其是乱伦案受害者。

此外,这些团体也认为,法官在处理死刑案件时都会特别额外谨慎,这也可能更加不易定罪。

这些有实际处理和辅导强奸案受害者的妇女组织,一致建议政府同步修改证据法令和刑事程序守则,因为现有的法令造成强奸案很难定罪,进而使受害者不愿举报,只有约10%的受害者向警方报案,这些案件中,只有10%的嫌犯被控上法庭,最后只有一半的被控者罪名成立。

这5个团体组成反强奸联合会工作委员会,并进一步建议:

  • 重新诠释强奸的定义,包括以物体侵犯私处亦列强奸罪;

  • 取消除了受害者之外,必须有其他人的证词之条文;

  • 接受孩子的供词,不需要有附加证词;

  • 受害者过去若有与其他性行为,不可被引用为嫌犯辩护;

  • 在特别的情况下,受害者是否有同意发生性行为应由嫌犯证明,例如当嫌犯是一名警员,而受害者是他监护的扣留者;

  • 强奸案重犯者应施以更严厉刑罚,监禁期应从目前的10年提高到20年;

  • 以凶残手法强奸的罪犯,包括轮奸,以武器要胁;或者受害者是怀孕妇女,迷奸犯都应判以更高的徒刑;

  • 成立一个委员会为受害者支付医药费,和提供辅导服务;

  • 由于妇女团体有接获一小撮的丈夫于妻子分局后仍强行要求性行为,亦有丈夫不顾妻子的身理状况,强迫妻子满足其性欲,甚至有丈夫已刀子强迫妻子行房的个案,所以反对强奸联合工作委员会也建议列这类案件为强奸。

行动党妇女组全力支持反强奸联合工作委员会的上述建议,并呼吁所有其他朝野政党的妇女组也同声支持,以便使法律更有效的警戒及惩罚强奸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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