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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评论

为了替选委会制定一项道德准则以履行其宪制责任,维持人民对其举行自由、公平与廉洁选举的信心,行动党将于下周三召开一项各政党/非政府组织会议,并邀请选举委员会及人权委员会参与。

--行动党全国主席林吉祥
新闻发布会声明(一)
2003年9月19日(星期上午11:30,槟城

本人曾于9月16日发表声明指出,本人将于今天开始针对选举委员会主席丹斯里阿都拉昔在9月10日至12日接受互联网新闻《当今马来西亚》为期三天的专访,作出三个部份的回应。阿都拉昔在专访中也挑战本人,要本人把国会解散至投票日期间,看守政府滥用政府机关、资源及权力的国阵政府带上法庭。

由此,今日的记者会是开始本人的回应,阿都拉昔在专访中发表多项具争论性言论,包括对选举及选委会的工作,发表一些脆弱与不正确的声明,这是无法不受到挑战及驳斥。

然而在过去几天,出现许多关于选委会及举行自由、公平与廉洁选举的课题,都应该受到认真的关注,例如:选委会被指与巫统女青年团串谋,前者雇用后者团员为兼职职员;回教党上书统治者会议要求撤换选委会主席及秘书拿督旺阿末、阿都拉昔宣布来届大选解除长达25年的群众大会禁令,导致首相署部长拿督莱士耶汀否认政府或警方同意解禁;以及选委会建议确保自由、公正与廉洁选举的道德准则。

阿都拉昔仍然持续他出任选委会主席以来的那种不健康与不必要做法,即针对上述道德准则分别于周二及周三会,分开会见国阵成员党及反对党,而在之前的40年,选委会都是不分朝野政党,一起会见各个政党,以维持其专业、独立与超越政党的形象。

选委会分开会见朝野政党领袖,不仅是对该委会独立性、廉正性及专业性是大倒退,而且对于促进国人较大团结与共识的建国过程和“2020年宏愿”而言,也是一大退步。因此,本人欢迎巫青团团长暨青年及体育部长拿督希山慕汀的看法,即选委会应一块儿跟朝野政党举行会议,而非分开进行。

本人必须对阿都拉昔接受《当今马来西亚》专访的言论,首相作出三项回应。

第一,针对选委会与巫统女青年团的合谋之事,该团团长拿督阿查丽娜要将泄漏选委会聘用巫统女青年团成员为兼职员工的祸首绳之于法,并宣称:“根据官方机密法令下,抄袭或分发任何官方文件是犯法的。我要涉及者被绳之于法。”(《新海峡时报》)

有关涉及者其实为国家及选委会作出极大贡献,因为此举揭发及阻止了选委会与巫统女青年团的勾结,避免令人民对选委会专业性、独立性和廉正性丧失信心。由此,本人认为揭发者应受到赞扬,而非受到迫害及在“官方机密法令”下被提控。

根据《马来前锋报》报导,随着选委会秘书旺阿末针对选委会信件泄漏事件报案后,警方已经着手展开调查。然而,选委会根本就不应报案。

行动党促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采取一项政策性决定,将公众利益置放在技术性问题之上。阿都干尼必须了解,全球的进步趋势是积极地鼓励揭发公共或私人领域各种滥权及贪污行为,而非诉诸“官方机密法令”来提控揭发及阻止选委会与巫统女青年团勾结的人士。

第二,针对解除群众大会禁令一事,国人目前感到极为混淆,都不知道到底群众大会在来届大选是否可以召开,因为人人都有不同的说法。虽然阿都拉昔宣称,他只是读过“选委犯罪法令”下的法律,而副首相暨内政部长拿督斯里阿都拉似乎推翻了选委会主席的诠译。阿都拉从中国访问返抵国门后表示,确定来届大选群众大会问题,权力是在于警方而非选委会。

由此,阿都拉昔是否准备上法庭为其选举法令的诠译平反,即群众大会应可在来届大选举行,以及选委会有权“确保警方发出准证给所有政党举办公开集会”,否则“警方将阻碍一个政党在竞选期间进行政治活动的权利与自由。倘若警方这样做的话,将会触犯自由选举的道德准则。”(9月18日《新海峡时报》)

国阵部长和领袖反对解除群众大会,并非以安全理由为考量,而是具有不民主的动机,因为他们要持续目前的不公平与不民主制度,即反对党被禁举行群众大会,国阵却可以在不同的名目下自由举办,如在9月17日的《新海峡时报》的一篇全版广告,刊登着国阵天秤标志,邀请公众人士出席明日所举行的“成功分享政权50周年记念庆典”的非法群众大会,广告内容如下:

50年光辉岁月

成功分享政权50周年纪念庆典

马来西亚成功分享政权

2002年9月20日下午2时在吉隆坡独立体育场

欢迎各界参加

全国总警长丹斯里诺连迈应针对解除群众大会禁令问题召开一项各政党会议,因为警方目前没有良好的理由继续禁止群众大会,而警方应表现出致力维护民主生活方式的《国家原则》目标。

第三,针对选举会确保选举自由、公正与廉洁的道德准则。

选委会的道德准则志在确保政党、候选人、代理人及工作人员遵守选举时的道德规则,但是最大败笔却是他显然没有把选举中的主要机构,即选委会本身包括在内,即确保它独立、专业化、负责任及具操守,而不会偏袒任何一方及对反对党不利。

选委会建议的道德准则中的这个“黑洞”不应置之不理。有鉴于此,行动党将于下周三召开一项各政党/非政府组织会议,并邀请选举委员会及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参与,从而为选举委员会制定一项道德准则,使其能够履行宪制责任,维持人民对其举行自由、公平与廉洁选举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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