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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评论

行动党促黄家定对房屋仲裁庭中止操作的事件负起全责,并设法尽快使其恢复运作,从而保障数以万计受影响的购屋者的利益。

--行动党大山脚区国会议员章瑛
2003年9月30日(星期)文告,八打灵再也

行动党促请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拿督斯里黄家定,对房屋仲裁庭中止操作的事件负起全责,并设法尽快使其恢复运作,从而保障数以万计受影响的购屋者的利益。

国内有数百个搁置的房屋计划,受害的购屋者有超过6万人,其中大部分是小市民,房屋仲裁庭因法令条文问题而停止操作对这些小市民的影响深远。

吉隆坡高等法庭于今年8月初判决,从2002年12月1日生效的房屋仲裁庭无权审判在生效日期之前已经呈交的房屋个案,

换言之,凡是在2002年12月1日之前签署买卖合约的购屋者,若与发展商发生纠纷如货不对办,或逾期交屋而发展商又不依合约赔偿等事件,都不能交给房屋仲裁庭主持公道,而必须通过民事讼诉。

总检察长署已代表房屋仲裁庭对高庭的判决提出上诉,这意味着房屋部不同意高庭的判决,也就是说,房屋部原本是要保护所有的购屋者,包括在2002年12月1日仲裁庭生效之前已签署买卖合约的购屋者,而这亦是行动党的意愿。

行动党士布爹区国会议员郭素沁和本人在辩论“1996年发展商(修正)法令”时,都认为房屋仲裁庭应有追溯权,即在该法令修改之前已面对房屋问题的购屋者都受到保护,也可以通过房屋仲裁庭向发展商要求赔偿。

昨天副房屋部长陈华贵在国会里回答本人在辩论财政预算案是所提出有关房屋仲裁庭的问题时表示,总检察长署已经向上诉庭申请紧急处理有关房屋仲裁庭案件。他也告诉国会,房屋部也在探讨进一步修正1996年房屋发展商法令,明确注明房屋仲裁庭也能够聆审2002年12月1日之前签署买卖合约的房屋纠纷。

房屋及地方部副部长的回答暴露了房屋部长失职的事实,即在2001年10月把房屋发展商(修正)法令呈给国会辩论时,没有明确的注明其“追溯”的地位,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在士布爹区国会议员郭素沁和本人针对这课题提出看法和询问后,房屋部长仍然无动于衷。

根据法律传统,刑事法通常不会有“追溯”的权力,但是民事法则可以,例如国州议员的津贴和公务员的薪水在修改条文提高时,是否将“追溯”,并“追溯”到何时,都会明文写在法令里,以避免日后像房屋仲裁庭一样的受到挑战。

因此,回到房屋部在修正1996年房屋发展商法令时是否有赋予房屋仲裁庭聆审生效日期之前的房屋问题,如果有意赋予其“追溯”的权力,而黄家定在提呈给国会之前却没有确保明文写在法令里,这是明显的失职。

身为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黄家定必须对房屋部失职和疏忽负责,有鉴于房屋仲裁庭影响数以万计的不幸购屋者,行动党促请黄家定优先紧急处理这事件,以便把已经受害的购屋者之损失减至最低,更重要的是,房屋仲裁庭必须尽快恢复操作,以便早日为购屋受害者伸张正义。

此外,黄家定也应该向购屋者交代他将会采取什么样的行动,以保护购屋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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