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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4間華小只獲得340萬元撥款,比起在20002005年第8大馬計劃下應獲得的28千萬元常年發展撥款,有如小巫見大巫

--民主行動黨秘書長林冠英
20041211日在馬六甲發表的聲明

 

1284間華小只獲得340萬元撥款,比起在20002005年第8大馬計劃下應獲得的28千萬元常年發展撥款,有如小巫見大巫 

行動黨歡迎教育部長拿督希山慕丁最近宣佈華小在今年獲得340萬元撥款,但1284間華小只獲得340萬元撥款,比起在20002005年第8大馬計劃下應獲得的28千萬元常年發展撥款,有如小巫見大巫。 

馬華及民政黨也許會對這額外340萬元撥款感到雀躍,但給人一種華社感到滿意的印象,卻是不對的。去年華小只獲得1千萬元撥款,比國內華小應獲得28千萬元常年撥款,有如小巫見大巫。 

8大馬計劃下的小學發展撥款是66億元,根據華小佔學生總數21%來公平分配的話,華小在5年內應獲得14億元或每年28千萬元。行動黨懷疑華小在5年內獲得28千萬元,遑論14億元。如果馬華及民政黨有能力爭取公平對待華小,華社就不必籌款210萬元來興建Chabau華小或籌款增建教室。 

憲法中並沒有條款阻止聯邦政府公平對待華小。聯邦憲法第1531)條款闡明:- 

“最高元首有責任根據本條款保護馬來人及沙巴及砂勞越原住民的特別地位以及其他族群的合法利益。” 

153條款也提到馬來人特別地位及只提供認為合理的固打制在(a)公共服務、(b)教育及(c)商業執照。在保護馬來人及原住民的同時,1537)條款也闡明,沒有人應在第153條款下被剝奪他現有的權利、特權或准証。換言之,在保護馬來人特別地位的同時,政府有責任也照顧其他族群的合法利益及合理的行事。 

禁止非馬來人進入政府資助的學府、獎學金只分派給某一種族或不讓華、淡小獲得公平對待,不能被視為合理或履行了保護其他族群利益的憲制責任。同樣的,禁止非馬來人投標政府工程或買屋獲得折扣,並在非馬來人公司中強制馬來人固打股權,也與153條款(2)所規定商業執照固打沒有任何關係。 

因此,馬來人在聯邦憲法下的特別地位,並不影響政府公平撥款給華、淡小。只要獲得公平與民主對待,華社並不強求14億元撥款。即使是政府只願撥出10億元給華小,華社也會感到滿足,因為他們準備為國家建設作出部份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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