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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獲得額外的利益,如豁免5年公司所得稅及165千萬元政府免息貸款之後,PLUS不需在其73600萬元盈利上再增加利益

--民主行動黨秘書長林冠英
20041223日在八打靈再也發表的聲明

 

在獲得額外的利益,如豁免5年公司所得稅及165千萬元政府免息貸款之後,PLUS不需在其73600萬元盈利上再增加利益 

在會唔以主席郭素沁為首的〈反對不公平增費聯盟〉時,PLUS強調它只對其股東,即政府、貸款人、股東、僱員及大道使用者負責任。PLUS的說法並不正確,因為他們忽略了最重要的股東,那就是2500萬大馬人民! 

即使國人沒直接持股,PLUS也必須履行其企業社會責任,而在設法賺錢的同時,向受影響者負起全責。他們不能只提供口頭上的企業社會責任,而完全沒有對其商業運作對社會的影響負起全責。 

PLUS似乎忘了,國人通過國庫控股、社險及公積金局(總共持將近40%股權)在PLUS擁有直接的利益。因此,PLUS有責任解釋,為何它在2003年取得73600萬元盈利後,仍需要調高過路費10%或賺取額外的15400萬元。根據金融分析員的看法,PLUS2004年預料將賺取76千萬元及在2005年賺取93700萬元,2005年的賺幅是調高收費所致。 

讓一家賺76千萬元的公司,再賺取額外的15400萬元,是否會不道德?PLUS能否在享有以下的利益後,放棄調高過路費10%或額外15400萬元盈利: 

‧世上最高賺幅的公司,賺幅約83%;

‧從20022006年獲得豁免公司所得稅5年;

‧獲得政府賠償將近10億元;

‧基本設備完全或部份由政府承擔,如耗資96200萬元的擴充大道工程;及

165千萬元政府貸款完全免息。 

在大馬,有哪一間公司可享有這種豁免公司所得稅5年及獲得政府免息貸款利益?即使是政府公司,如國油也未享有這種利益。有鑑於工程部長拿督斯里三美威魯宣稱,他沒有選擇,唯有支持調高過路費10%,因為政府沒有能力每年賠償15400萬元或總數380億元,這是非常荒謬的,因為是他本身在1987年簽署有關的合約。由於是讓PLUS享有特惠合約的主謀,三美必須負起全責及引咎辭職。 

目前是國人支持〈反對不公平增費聯盟〉而參與周日全國性的在收費站抗議行動的時候。這種抗議行動也許不會改變政府原有的決定,但卻是要求政府全面檢討與PLUS之間的合約之首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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