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否定我根據議會常規打岔提出我的檢討與推翻議長駁回我援引議會常規第18條款提出一項實質動議以檢討及推翻議長駁回我提出有關總共耗資數百億元的一連串與工程管理諮詢組(PMC)有關或無關的失敗政府基建工程緊急動議決定的權利,是使公正、平等、民主及國會議員權利淪為笑柄的危險“先發制人攻勢”心態的開端
首相拿督斯里阿都拉昨天批評澳洲政府不簽署東協友好與合作協定(TAC)的做法,他認為澳洲的決定是不排除先發制人攻擊任何東協國家以阻止恐怖主義威脅的原有政策之一部份。
外交部長拿督斯里賽哈密說坎貝拉不簽署TAC,是向本區域國家發出負面訊息的表現。
然而,這種囂張與負面的“先發制人攻勢”心態今天來到大馬的國會。
否定我根據議會常規打岔提出我的檢討與推翻議長駁回我援引議會常規第18條款提出一項實質動議以檢討及推翻議長駁回我提出有關總共耗資數百億元的一連串與工程管理諮詢組(PMC)有關或無關的失敗政府基建工程緊急動議決定的權利,是使公正、平等、民主及國會議員權利淪為笑柄的危險“先發制人攻勢”心態的開端。
最基本的公正、平等及民主原則今天完全被漠視,我不僅無法根據議會常規提出我的論點,副議長拿督尤索夫耶谷阻止我發言時宣稱他了解我,因為身為主持會議者也具備“讀腦”的能力,履行其聽取論點針對打岔作出裁定的需要。
很幸的是,司法界及司法制度尚未達如此的境界,而使法官也能擁有“讀腦”的超能力來駁回律師的陳詞,理由是法官已經知道律師要講甚麼,否則的話,國人及國際對大馬司法制度的信心將跌至空前低點。
稍具公平概念的國陣國會議員及部長,尤其是擁有法律背景者,如一直都在國會中的教育部長拿督希山慕丁都了解,議長採取“先發制人攻勢”,不讓人陳詞後才作決定是明顯的錯誤,如果在國會擁有超過91%多數席位的國陣憑藉他們的這項優勢打壓最基本的公正與平等原則,對大馬的民主及公正是一大威脅。
我今早要做的是,要議長關注議會常規第43條款被觸犯事件,它與我提出一項實質動議的通知有關,以檢討及推翻議長在上周一駁回我提出有關總共耗資數百億元的一連串與工程管理諮詢組(PMC)有關或無關的失敗政府基建工程緊急動議的決定,因為議長的角色是促進國會履行其基本任務來有效地要政府負起責任,而非協助政府逃避向國會負責。
議會常規第43條款如下:
“議長有責任維持議會的程序,他對任何議會常規作出的決定不得上訴或受到議會檢討,除非有一項針對這項目的的實質動議被提出。這一項動議不應規定超兩天的通知。”
雖然提出的一項檢討及推翻議長駁回我提出有關總共耗資數百億元的一連串與工程管理諮詢組(PMC)有關或無關的失敗政府基建工程緊急動議決定的實質動議出現在今天議程中及被列為第52的動議,但它應超越其他的國會事務,而優先在今天辯論。
副議長應聽我陳詞,然後考慮我的所有論點,而非先發制人地駁斥我發表的論點,甚至宣稱他知道我腦中在想甚麼而剝奪我陳詞的基本權利。
我已經作好相當的準備,因為我要根據議會常規及其他共和聯邦國家國會的即定國會做法、慣例與傳統,提呈一項實質動議檢討議長的決定(在任何國會中都是鮮少發生的),它在議會常規第43條款下獲得適當提呈後,應獲得優先辯論。
我在上周四致電郵給共和聯邦國會協會(CPA)在倫敦的秘書長Dennis
Marshall,要求他提
供其他共和聯邦國會處理檢討議長決定的實質動議例子。
我接到共和聯邦國會協會秘書處助理主任Shem
Baldeosingh捎來的英國下議院的澳洲國會
(眾議院)的例子及做法。
以下是英國下議院的做法:
“在英國下議院中,議長(或副議長)的行為只能通過一項實質動議辯論。不需要撥出時間辯論這種動議,儘管一些此類動議已經獲得辯論。最短時間的通知是會議的前一天,雖然實際上這種動議由於不由政府提出及政府在隔天付印前不可能看到,動議在提出後不可能在兩天內辯論。”
CPA獲得澳洲眾議院的國會書記Ian
Harris告知有關澳洲國會的做法,即:
“我們擁有同樣的條款,但一個顯著不同點是,動議必須立刻被提出,而非事先通知。”
“我們稱之為對議長決定的異議,我們的議會常規規定,如果對議長的裁決有任何的反對,必須馬上提出,而異議動議則必須以書面提呈,提呈後若獲得附議,馬上提議及辯論。”
“異議動議一旦未能獲得附議,即失效。另一項是在議會允許下收回。大多數異議動議被否決,有少數獲得同意。許多年已經沒有這類情況出現。如果一項決定獲得議會投票支持(即異議動議被否決),議員不得在其他時候提出同樣的異議動議。比較罕見的是,當議會通過異議動議後,議長不能重覆有關的裁決,除非議會已經改變其決定。我對議長的忠言是,議會通過異議動議,並不意味著議長已失去議會的信心,議長就好像所有議員那般,受到議會決定的約束,如果議會接納與議長詮釋有異的決議,議長只是將來在相關的問題上採取議會的議決。”
副議長否定了其他共和聯邦國會的慣例與做法,並裁決大馬國會要替共和聯邦及世界國會立下一個先例,即儘管議會常規第18條款的存在,仍無法阻止議長的專制與高壓手段,因為他的決定實際上不受到檢討,任何此類的動議最多只能出現在國會議程上。
如果這是副議長要做的決定,他應至少先聽取我的完整看法。
我要呼吁議長丹斯里南利檢討今早發生的問題,並遵守議會常規第43條款及其他共和聯邦國家國會的即定國會做法、慣例與傳統,並確保我的實質動議得以在明天的國會會議中獲得辯論及作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