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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傳真給PLUS主席,促這家經營南北大道的特許公司同意將定在11日調高10%過路費的措施推遲兩個月,並不通過法律行動索討賠償

--國會反對黨領袖兼怡保東區國會議員林吉祥
20041218日(星期六)上午11時在行動黨八打靈再也總部召開記者會發表的聲明

   

緊急傳真給PLUS主席,促這家經營南北大道的特許公司同意將定在11日調高10%過路費的措施推遲兩個月,並不通過法律行動索討賠償 

我今早緊急傳真給PLUS主席丹斯里莫哈末沙立夫,促這家經營南北大道的特許公司同意將訂在200511日調高10%過路費的措施推遲兩個月,並不通過法律行動索討賠償,以讓國會議員、消費人組織、工會及公民社會對過路費不斷提高所帶來的社會經濟深遠影響進行全面及最深入的研究。 

在傳真函中,我提醒PLUS主席有關朝野國會議員皆一致反對南北大道收費從明年11日起調高10%,而他有緊急必要作出積極回應,作為一家有責任感的機構,PLUS有責任令全國人民,尤其是國會信服,有關40年特許經營南北大道權,不是犧牲兩代我國駕人士利益而一面倒向PLUS的搖錢樹。 

我也要求安排國會議員與PLUS高層針對漲價10%及南北大道特許權問題舉行會議。 

我希望得到PLUS的積極回應,因為根據三美威魯指如果未調高收費,政府必須每年賠償PLUS15400萬元的說法計算,推遲兩個月調高10%過路費只將減少約2560萬元的收入,與PLUS開始運營至今所鳩收到的100億元過路費比較,僅是九牛一毛而已。 

至今最令人感到遺憾的是,工程部長拿督斯里三美威魯針對內閣決定維持讓PLUS11日起調高收費10%的決定,唯一所能提出的理由不外是,政府受南北大道特許權合約所約束,否則在未來33年內必須賠償PLUS380億元。 

大馬人民有權從以下兩個問題中得到完整與坦白的答案: 

  • 1,政府,尤其是負責大道及談判與簽署南北大道特許權合約及後來的條改的三美,為何同意這種不公平、高壓及傾向一方的合約;及 

  • 2,是否完全沒有途徑阻止調高10%過路費,以及不必在未來33年內作出380億元賠償之下,修改南北大道特許權合約! 

我個人相信,肯定有方法減少有關合約中的高壓條款,以捍衛兩代國人的權益,行動黨領袖及律師準備與工程部長及內閣全面合作,提供免費的法律及諮詢服務,以找出使大馬人民脫離南北大道特許權合約約束的途徑。 

基於兩個理由,我仍在等待三美交待,如果不高過路費如期在200511日調高10%,政府必須在未來33年內賠償380億元給PLUS 

  • 1,有鑑於三美曾說,政府將因為不允許調高10%過路費,必須每年賠償PLUS15400萬元,33年的總額不只是380億元,而是50億元而已。 

  • 2,在19885月開始的為期30年南北大道特許權,經過1999年作出的另外12年延長期之後,是在2030年結束,為何又須在未來33年賠償PLUS2038年?根據剩下的另外25年特許經營期限,以及每年15400萬元的賠償率,至特許經營期限結束時,總賠償額應是385千萬元,只佔三美誇大其詞的380億元的1/10 

如果380億元賠償額的說法不正確,無論在總額及期限方面皆亳無根據,那麼三美有責任對本身誤導人民做法,公開道歉。否則,他應澄清及解釋,為何身為涉及大道特許權一份子的他,竟然如此公然與兩代我國駕車人士的權益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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