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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所得税法令的第44(6)及所有相关条款都必须在下个月召开的国会会议中被修正,以将所有义山列为非盈利组织而完全豁免所得税
行动党促财政部立即修正1967年所得税法令的第44(6)及内陆税收局用来向华人义山徵税的所有相关条款。这些修正应清楚将所有义山,不分属於甚麽种族或宗教的义山,都列为非盈利组织而完全豁免所得税。
来自马华的财政部副部长拿督黄燕燕医生不应令人混淆及将问题杂化,而说非盈利组织必须将收入的50%供作慈善用途,才有资格豁免税务。为何将只需要修正有关法令的简单与直接的问题混淆与杂化?这项修正不只将义豁免所得税,同时还遏阻内陆税数局向两个华人义山追税的法律行动。
无论1967年所得税法令怎麽说,华人义山实际上就是由华人非盈利组织所管理,它们的成立就是要让死者入土为安。这不包括以赚钱为目的的商业坟场。因此,法律应反映出华人义山由自愿性组织管理,以安葬死者的事实。
目前没有别的选择,唯有修改法律,以消除任何义山缴税地位的疑问。倘若没有或拖延修正有关法令,不只将造成混淆,而且也增加义山管理委员会的费用及困难。身为马华代表的黄燕燕不应要他加重他们的负担来耗时耗力地整理记录向内陆税收局证明收入的用途。商人必须聘请特别的税务职员来满足内陆税收局的要求,但要求义山管理委员会也聘请一名这类职员是不实际的。反之,黄燕燕应轻减他们的工作,允许他们只需保留如何更加完善地管理华人义山的记录。
行动党不了解,为何一些宗教的义山不会面对华人义山所面对的问题。如果回教坟场可以获得豁免税务,为何黄燕燕不把同样的徵税原则实施於华人义山。宪法明文规定,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同时,为何将如此简单的问题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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