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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评论

严厉谴责雪州州议会以高压的手段驱逐雪州反对党领袖暨双溪槟榔州议员邓章钦

--雪州行动党宣传秘书刘永山
426日假八打灵再也所发表的文告

 

严厉谴责雪州州议会以高压的手段驱逐雪州反对党领袖暨双溪槟榔州议员邓章钦

雪州行动党针对雪州州议会竟然禁止州反对党领袖暨行动党双溪槟榔区州议员邓章钦出席5天的州议会会议进行最严厉的谴责,并指这是不可思议、违反议会民主精神、不符合逻辑以及不公正的决定。 

所谓“禁止出席5天”,等于禁止邓氏出席州议会超过一年!按雪州去年的会议安排,第一会季开会两天,第二会季(8月)1天,第三会季(12月)2天。因此,邓氏禁足议会5天,等于今年完全不准出席州议会会议,并且连明年初的第一季第一天会议也不能出席,可见事态之严重。 

事发当天,邓氏是在星期一早上1130分开始举行的辩论雪州苏丹沙拉夫丁的开幕卸词时,因为多次提到雪州大臣涉及贪污课而纷纷受到其他国阵议员干扰。过后,他提到在49日就已经提呈但却遭议长拿督斯里翁依斯迈回函否决掉的动议(投雪州大臣拿督斯里莫哈末基尔不信任票的普通动议)时,议长认为他的辩论超时而下令他停止发言。邓氏不理会议长劝阻而继续辩论,大会议长就援引会议常规第43条文,即议长决定是最後的决定。 

过后邓氏当场举起会议常规手册,指责议长都没有遵照会议常规手册履行责任,并视议会常规为无物,他本身又如何尊重议长。过後邓氏当场把会议常规手册丢入垃圾桶,就转身离席。5分钟後,行动党适耕庄州议员黄瑞林也尾随离开会议厅。议长过后继续引用会议常规第42条文把他逐出会议厅长达3天。 

在午后复会时,议长把它改为5天,而邓诗汉州行政议员更以侮辱议会之名而提议把邓章钦提交到议会特权委员会,以决定是否要吊销邓章钦的议员资格。这项议案获得另一名州行政议员庄祷融的复议,并获得议会的通过,除了适耕庄区州议员黄瑞林。 

针对此事,雪州行动党认为这是不可思议、违反议会民主精神、不符合逻辑以及不公正的决定。 

·邓氏在2周前根据会议常规第26和第27条规向议长提呈投基尔不信任票的普通动议。在此条规下,任何一名议员有权在立法议会2周前提呈普通动议,任何人,包括议长无权否决,同时该动议必须呈上议会中讨论或否决,而第17条规只是赋权议长在议会前否决任何紧急动议,而不是普通动议。

·当议长下令邓氏离开议会厅时,邓氏其实已经事实上已离开会议厅,议长如果根据议会常规第442条规要求邓氏离开是颠倒了秩序和逻辑。既然邓氏已经离开议会,到底议长是向谁提出驱逐的命令?因此,严格上从程序来说,议长的驱逐令是无效的。

·根据议会常规,议长如果要驱逐某一位议员,他必须念出该选区的名称以及该选区的州议员名字。但是议长从上午的会议决定驱逐邓氏3天到午后复会决定把之延长至5天从来没有提出邓氏的正确姓名“YB Tuan Teng Chang Khim”。既然议长并没有根据正确的程序,那么这是否以为着议长的决定是无效的?另外议长竟然可以如此不以条规行事,是否告诉我们议长本身确实就是不熟悉议会常规的内容,还是议长已经违反议会常规行事?

·议长开始时决定驱逐邓氏长达3天,这是议长在雪州州议会的殿堂上正式宣布的决定,是一项庄严的决定。然而议长过后却出尔反尔,改为5天。一会儿3天,一会儿5天,到底议长是否知道自己要判多少天的呢?还是议会常规允许议长可以针对一个这么重要的问题随时自我推翻?

·提出动议把邓氏提交予特权委员会是一项重要的议案。通常类似议案必须由州务大臣亲自提呈予议会通过。然而,这一次却由马华州行政议员邓诗汉提议,另一名马华州行政议员庄祷融复议。这是否是国阵刻意制造「以华制华」伎俩? 

另外,行动党对国阵州议员昨天三翻四次为难行动党的议员辩论而感到不满。在昨天的会议中,州议会的两位行动党议员邓章钦和黄瑞林面对多位国阵议员的阻扰。当一名议员在发表言论时,另一名议员如果要打忿必须先得到正在发言的议员的准许,他方才能发言。这么简单的议会条规,国阵议员竟然完全不懂不理,而且还在未得到准许之前干扰行动党议员的发言。这显示大马的议会(不仅是国会)在距离第一世界的议会相差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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