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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水務政策及立法的國會遴選委員會應在本季國會會議結束前成立,以讓國會議員能不拖延地立即開始工作
我歡迎能訊部長拿督斯里林敬益前天的保証,他說他無意在國會匆匆通過兩項水務法案,即水務業法案及國家水務委員會法案,以及他將尊重“國會的聲音”,答應在下周三重新向內閣提出成立國會遴選委員會的建議。
在國民主制度下,必須有真正的行政、立法及司法3權分立的原則,因為首相拿督斯里阿都拉曾在2004年11月3日首次以首相身份在國會發言時,許諾恢復與維護之,個別的部長及整體內閣必須不只“尊重”,而且屈從“國會的聲音”,否則國會將會變成笑柄,而淪為一個橡皮章及行政當局的附屬品。
林敬益不應只當國會的郵差向內閣重新提出成立上述遴選委員會的建議,而且也必須代表國會議員說服內閣,有關委員會必須成立的正確性。
林敬益在前天說,他不曾答應要成立這個委員會,他只答應將國會議員的要求傳達給內閣。他的保証背後含意是,他不會在國會議員的背後,在內閣中反對成立這個委員會,因為如果他暗中遊說反對有關建議,他的保証將變得亳無意義,使他犯下玩弄朝野國會議員的罪行。
我相信,如果林敬益在較早時召開的內閣會議中,完全表達及陳述國會議員的合理意見及立場,內閣將不會駁回成立該委員會的建議,並且早已成立,甚至在運作中。
國會議員能夠同意林敬益的國內水務業制定管制構架的迫切性,但國會完全不是水務法案被拖延通過成為法案的導因。
林敬益本身承認,他原本希望在下周三的4月20日將兩項有關法案提呈內閣通過,但他目前即使到隔一周的周三也辦不到,因為英文版本的法案尚未完成。
國家水務的立法及管制架構的迫切性,不應是違反制定與通過國家水務政策及法令的藉口。
譬如,林敬益宣稱,非政府組織支持該兩項水務法案,但我得到的消息卻反之,因為像大馬職總等工會組織,尤其是由約30個公民社會組織組成的反對水務私營化聯盟,已被排斥在諮詢範圍外。
林敬益1月在國會辯論時曾說,他不了解大馬水務專家查爾斯所倡議的“公共-公共伙伴關係”(Public-Public
Partnership)作為取代“公共-私營伙伴關係”(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意思。
任何人上網查詢“水務公共-公共伙伴關係”者,將可找到8千710個檔案,有關這個伙伴關係的概念及措施文章堆集如山,而有關的關係被詮譯為“公共領域(政府)將合約授予另一個公共領域或法定機構(如水務局),以提供相關服務的一項伙伴關係”。
這一幕突出了在上述兩項對後代影響深遠的法案通過之前,讓所有股東,包括國會議員及用戶進行較廣泛與有意義公共諮詢過程的必要。
雖然兩項水務法案在6月之前不能擬定及提呈國會(不是國會議員的錯),一個有關水務政策及立法的國會遴選委員會應在本季國會會議於4月28日結束前成立,以便能不受任何不必要拖延地,馬上開始針對兩項法案工作。
我希望林敬益能在下周三在內閣中爭取到成立上述委員會,以讓它能在4月的最後一周,甚至在兩項法案在6月提呈之前,立即開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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