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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评论

促政府在本季國會結束之前,提呈一份有關24億元新發展開的白皮書,它也應解釋,為何有關開支被列為第9大馬計劃,而非第8大馬計的開支?

-- 國會反對黨領袖兼怡保東區國會議員林吉祥
2005419日(星期二)在國會下議院辯論2004年第2附加預算案時發表的演詞(2

 

呼吁首相澄清,到底是哪一名部長,納茲里或是林敬益,對119日內閣成立一個有關兩項水務法案國會遴選委員會的決定撤謊 

部長把國會視為一個橡皮章,不確認國會在決策過程中適當角色的流行文化,可以從針對兩項水務法案成立一個國會遴選委員會的可悲一幕中看出。 

能訊部長拿督斯里林敬益安排國會議員在上周四接受水務業法案及國家水務委員會法案的匯報,他應受到贊揚,但匯報會沒有多大的作用,因為這兩項法案仍未完成草擬。 

我特別歡迎他在周四作出的保証,即他無意在國會匆匆通過兩項水務法案,即水務業法案及國家水務委員會法案,以及他將尊重“國會的聲音”,答應在下周三重新向內閣提出成立國會遴選委員會的建議。 

在國民主制度下,必須有真正的行政、立法及司法3權分立的原則,因為首相拿督斯里阿都拉曾在2004113日首次以首相身份在國會發言時,許諾恢復與維護之,個別的部長及整體內閣必須不只“尊重”,而且屈從“國會的聲音”,否則國會將會變成笑柄,而淪為一個橡皮章及行政當局的附屬品。 

林敬益不應只當國會的郵差向內閣重新提出成立上述遴選委員會的建議,而且也必須代表國會議員說服內閣,有關委員會必須成立的正確性。 

林敬益在上周四說,他不曾答應要成立這個委員會,他只答應將國會議員的要求傳達給內閣。他的保証背後含意是,他不會在國會議員的背後,在內閣中反對成立這個委員會,因 為如果他暗中遊說反對有關建議,他的保証將變得亳無意義,使他犯下玩弄朝野國會議員的罪行。 

我相信,如果林敬益在較早時召開的內閣會議中,完全表達及陳述國會議員的合理意見及立場,內閣將不會駁回成立該委員會的建議。 

如果負責水務的部長在內閣中贊成國會議員的成立國會遴選委員會建議,沒有人相信會有其他未涉及水務的部長會有理由反持。

如果林敬益在內閣中只是提出國會議員的上述要求,本身卻以部長身份反對之,那麼他就是不誠實,而犯下欺騙國會議員的罪行。 

有鑑於此,我要呼吁首相澄清,到底是哪一名部長對119日內閣成立一個有關兩項水務法案國會遴選委員會的決定撤謊。 

在上周四的匯報會上,林敬益告訴記者說,內閣不曾在119日會議上同意成立上述國會遴選委員會。 

讓我引述415日太陽報以“國會議員對林敬益的堅持”為題的報導: 

“林敬益說,當國會遴選委員會在修憲會議上醞釀時,它被提呈上內閣。 

林敬益說,雖然有討論,然而,內閣沒有作出有關決定,他澄清內閣已經同意成立這個委員會的報導。 

他說,內閣在3月間討論有關事項,並認為成立這個委員會將拖延水務管制機構及水務資產控股機構的成立。”

林敬益所說的,與首相署部長丹斯里納茲里於412日在國會回答有關問題時的答案完全相反。 

納茲里証實,隨著今年11718日針對2004年水務聯邦及私營化憲法修正案召開的國會特別會議上,朝野國會議員施壓,林敬益在隔天,即119日將國會的建議帶入內閣,並獲得針對水務聯邦化及私營化,以及水務業法案及國家水務委員會法案批准成立一個國會遴選委員會。 

內閣批准成立這個國會遴選委員會的決定在當天內閣會議後由納茲里宣佈。納茲里說,這個國會遴選委員會將以林敬益為首,成員有6名國會議員,兩名來自反對黨,即行動黨及回教黨各一名,以及國會遴選委員會將獲得36個月時間去收集人民的反應及向國會提呈報告,兩項水務法案因此能在今年尾通過。 

如果納茲里的話是正確的,那麼林敬益應解釋,為何在公眾不知道及國會也未被諮詢之下,林敬益在316日在內閣中要求,同時獲得批准撤消119日的成立該遴選委員會決定。 

我在國會質問,林敬益及內閣的態度為何出現180度的轉變時,納茲里宣稱,這是為了實現國家元首在施政演詞中表達的意願,即在今年尾之前解決有關課題。 

這個理由亳完全站不住腳,其原因有二: 

1,國家元首321日在國會開幕儀式上發表的施政演詞,是在內閣於316日批准林敬益改變內閣在119日作出成立上述遴選委員會之後5天出爐。 

2,一名部長企圖把國家元首捲入一項公共爭議中,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因為國家元首的施政演詞是頒佈當今政府的政策,對施政演詞的任何變動或批評,不是針對元首個人,而是合法及民主地回應政府的政策及立場。 

為了替一名部長或內閣對任何政策課題或問題作出大轉變自圓其說,政府竟企圖把元首捲入內,是極為不當與不尊重君主立憲原則之舉,這僅將凸顯出,政府食言的理由非常之脆弱。 

然而,重要與關鍵的是,納茲里在國會承認,內閣撒消在119日成立上述委員會的決定,而林敬益卻否認有此決定。他們是否在同一內閣中? 

宣稱內閣在119日未曾同意成立該委員會,林敬益公開駁斥納茲里在國會發表的言論。他們之中的一人,肯定未講真話。 

119日及326日的內閣會議的有關記錄應加以公佈,以讓國會知道,到底誰在講騙話,如果納茲里在國會中蓄意撤謊,他應被提交到國會特權委員會,以面對適當的處置。 

然而,內閣明天應結束有關的混淆,而明確地決定接受朝野國會議員的成立該委員會之意願。 

我能夠同意林敬益的國內水務業制定管制構架的迫切性,但國會完全不是水務法案被拖延通過成為法案的導因。 

林敬益本身承認,他原本希望在明天將兩項有關法案提呈內閣通過,但他目前即使到隔一周的周三也辦不到,因為英文版本的法案尚未完成。

國家水務的立法及管制架構的迫切性,不應是違反制定與通過國家水務政策及法令的藉口。 

林敬益宣稱,非政府組織支持該兩項水務法案,但我得到的消息卻反之,因為像大馬職總等工會組織,尤其是由約30個公民社會組織組成的反對水務私營化聯盟,已被排斥在諮詢範圍外。 

林敬益1月在國會辯論時曾說,他不了解大馬水務專家查爾斯所倡議的“公共-公共伙伴關係”(Public-Public Partnership)作為取代“公共-私營伙伴關係”(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意思。 

任何人上網查詢“水務公共-公共伙伴關係”者,將可找到8710個檔案,有關這個伙伴關係的概念及措施文章堆集如山,而有關的關係被詮譯為“公共領域(政府)將合約授予另一個公共領域或法定機構(如水務局),以提供相關服務的一項伙伴關係”。 

這一幕突出了在上述兩項對後代影響深遠的法案通過之前,讓所有股東,包括國會議員及用戶進行較廣泛與有意義公共諮詢過程的必要。 

雖然兩項水務法案在6月之前不能擬定及提呈國會(不是國會議員的錯),一個有關水務政策及立法的國會遴選委員會應在本季國會會議於428日結束前成立,以便能不受任何不必要拖延地,馬上開始針對兩項法案工作。 

這個委員會應可以進行有意義的諮詢過程,以及針對水務問題促成一個國會的,而非別於行政當局的看法,這是該委員會不應以能訊部長或其副手為首,而應由一名資深國會議員領導的最強力因素,以免被看來他對該委員會的決策行使不當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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