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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评论

促政府設立一個有關將水務管理聯邦化及水供私營化一個遴選委員會,以確保公眾獲得全面的諮詢及尊重聯邦與州的憲制關係

--國會反對黨領袖兼怡保東區國會議員林吉祥
2005117日(星期一)在國會下議院辯論2004年修憲法案時發表的演詞(1

 

促政府設立一個有關將水務管理聯邦化及水供私營化一個遴選委員會,以確保公眾獲得全面的諮詢及尊重聯邦與州的憲制關係 

2004年憲法修正案主要目標是修改聯邦憲法中的州條款,以授權聯邦政府從州政府手中接過水務管理權,基於至少3個理由,這是極之不當、違反國會民主及違憲之舉。 

1,誌期20041222日寄給全體國會議員的兩天國會特別會議通知,是由議長丹斯里南利簽署,而根據國會下議院議會常規第91)條,它應由國會秘書簽署。 

2,國會議員在通知書中被告知,特別會是是根據常第113)召開,它闡明: 

113)如果在國會休會期間,首相基於公眾利益,向議長要求國會提早開會,議長因此應發出通告及國會應在通知書中所定的日期召開會議。” 

在這方面,首相要求召開國會特別會議,不是在預算案會議於20041214日休會後作出,因為針對2004年修憲法案召開特別會議的決定,在1214日休會之前即已經作出及公開宣佈。 

然而,最嚴重是第3個理由,即原本限制聯邦及國會侵犯州政府及州議會的權利與特權的聯邦憲法第76條款已被違反。 

761)條款闡明,在3種情況下,國會能夠修改聯邦憲法第9附錄中的州條款,即: 

761)國會可以通過任何在州條款中列舉出事務的法律,但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 

a)落實任何聯邦與任何其他國家之間的條約、合約或協定,或任何與聯邦是成員的國際組織之間的任何決定目標,或; 

b)落實促進兩個或更多州屬之間的法律統一性目標;或 

c)如果受到任何州屬的州議會之要求。”

由於第761)(a)及(b)條款不相關,目前的問題是第761)(c)條款是否受到遵守,即半島是否有任何的州議會要求國會條改州條款,以把州的唯一的水務特權移交給聯邦,以將水源管理聯邦化。 

霹靂、檳州、馬六甲、森美蘭、雪蘭莪及彭亨的州議會並沒有召開會議將這項特權交出,或者要求國會修改州條款來將水務管理聯邦化,據我所知,半島尚未有任何的州議會(無論國陣或回教黨當權的)要求國會進行此項修憲。 

國會在沒有受到州議會的要求下進行上述修憲是本末倒置之舉,顯然已經違憲,因為它違反了第761)條款。 

在上周四,我公開促總檢察長丹斯里嘉尼巴戴勸導首相,上述修憲不應在下周的國會特別會議中進行,除非及直到第761)(c)條款獲得遵守為止。 

我不明白的是,為何政府有需要召開國會特別會議進行上述修憲來落實違憲的聯邦化水務管理,以及為何不能等到兩個月後,即訂在321日至428日召開的國會例常會議召開時才進行。 

這使人不禁懷疑,當局要在下周匆匆修憲,背後可能存有不可告人的動機。 

大馬水務專家查斯聖迪哥把水供形容為“”藍金“,因為水供的私營化是一項數以百億元計的大生意。由首相署經濟策略組委託進行的2000年全國水源研究(僅限於半島區)估計,20002050年的50年水業總值是介於516億至770億元之間,並估計劃在20002005年之間將耗資154億元。 

是否由於急於在私營化國家水供後淘取藍金的2C,即朋黨(crony)及企業(corporation)施加難於抗拒的壓力? 

上述修憲法案在國會2讀通過之前,應提交給一個遴選委員會詳細研究及進行廣泛的公眾諮詢,尤其是有關水供私營化及水務管理聯邦化的方面,不僅是為了公民社會,同時也是為了維護聯邦與州的憲制關係。 

在將水供私營化及水務管理聯邦化之前,許多基本問題有待解決,包括: 

  • 水供應被視為一項公共產業及人權,它應否通過私營化,以負擔能力而非需要作出前提,而轉化為一項可以賺錢的市場商品。 

  • 能訊部長拿督斯里林敬益於2004731日為大馬消費人聯合會主辦的“大馬是否作好水供私營化準備?”講座會主持開幕時提到“一項永續水源管理來確保水供足以應付我們社會、經濟及環境的需求”。大家是否了解到,要有“永續水源管理”的先決條件是擁有“永續良好施政制度”,使政府負責任、透明化、尊重人民知的權利、有效制衡以防止貪污與濫權? 

  • 林敬益說他建議向英國看齊,讓消費人在水供業中擁有較大的參與權,而設立了一個類似英國“水聲”(Water Voice)的水供論壇,但他似乎只了解到表面,而非讓所有股東參 與決策過程的實質,因此被視水供私營化及水務管厘聯邦化的上述修憲,在沒有事先的任何諮詢之下,令非政府組織、公民社會及消費人措手不及。 

  • 林敬益提到擬定一項落實政府私營化水務管理、整頓水業服務結構使它較具永續性及成立一個全國水務服務委員會充當管制局的大藍圖。為何他的這項大藍圖不在上述修憲之前加以公佈?他是否準備在周一的修憲法案辯論前,將這項水務大藍圖提呈給國會? 

在過去幾年來,配合國家的發展,大馬人民追求較高層次的權利,倡議及開發發展的權利、衛生的權利、居住的權利、環境的權利、教育的權利、高等教育的權利等。 

令人無比震驚的是,在國家要實現2020年成為先進國的宏願的同時,國家卻在倒退,以至我們目前必須捍衛最基本的人權,即對水的權利。 

2004年憲法修正案代表著這項恐怖的諷刺與困境。 

但最應反對的是,在沒有遵守憲法中保護州特權條款,改變了聯邦與州之間的憲制關係。其實,這是我國47年建國史上,首次立下這種危險及違憲的先例,它突出了國陣贏得9/10國會多數席位,導致反對黨制衡力量空前大弱後的嚴重風險與危險。 

2001929日,前首相敦馬哈迪醫生宣佈大馬是一個回教國,而撕毀了3大民族先輩們在獨立時達致的大馬是一個民主、多元宗教及世俗,以回教作為官方宗教,但不是回教國的獨立社會契約。 

2003311日,前衛生部長拿督蔡銳明鄭重告訴國會,在2002年共有11394名骨痛熱症患者,不治者有57名,而實際上的數據是3倍,即患者32767人,不治者99人,使當年成為國家史上發生骨痛熱症最嚴重的一年。 

今天,我們聚集在國會中,在沒有通過各州議會要求的同意方式下,要修改聯邦憲法第9附錄中的州條款,已經完全漠視了限制聯邦政府及國會侵犯州政府特權(水供或古蹟權)的第761)條款。 

這一切極之不健康先例與趨勢,皆帶來一個共同的訊息,即政府不可靠,她不準備遵守在國會、獨立社會契約或大馬憲法中的神聖條文。 

因此,我嚴肅地要求首相支持行動黨的動議,將2004年修憲法案提交給一個有關將水務管理聯邦化及水供私營化的遴選委員會,以在2讀通過前確保公眾獲得全面的諮詢,尤其是水供私營化及水務管理聯邦化方面,但更重要是,遵守明文規定由州議會要求國會修憲的第761)(c)條款。 

如果這種合情合理的建議只因為國陣在國會中擁有9/10多數議席而能所所欲為,包括撕毀保護州特權或大馬公民基本權利的憲制防護條款,不獲得接納,那麼行動黨國會議員沒有其他選擇,唯有投2004年修憲法案的反對票,儘管我們對較有效的水務管理、古蹟課題處理及將法官退休年齡從65提高至66歲持非常開放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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