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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西蒂諾馬為大法官,以消除擔心與抗拒女性受委為我國最高法官的印象
首相拿督斯里阿都拉昨天說,大家不必擔心解放及授予女性權力,因為它對人類及整個社會有利,以及承認回教徒或非回教徙女性的權利,應被視為文明回教(Islam
Hadhari)的 10項原則之一,以使她們享有應有的地位。
儘管首相有此看法,但在我們社會中的各最高職位解放及授予女性權力方面,似乎仍存有相當的不安與不自在感,也許這是在不缺乏合格人選之下,仍無一名女性出任我國3個最高司法職位的其中一個的重要原因。
西馬大法官丹斯里海達在去年11月8日退休至今已兩個多月,但他的繼承人仍未委任。
過分拖延委任重要法官的做法,是不能被接受的,它不能反映出司法行政制度的效率及專業精神,尤其是高級法官的退休是早已知道的事。
延遲委任大法官是否與修改憲法將法官退休年齡從65歲提高到66歲有關?
首席大法官、首相及統治者會議3照直接參與有關高級法官委任決定的過程,他們應考慮委任最資深的聯邦法院法官拿督西蒂諾馬為新的西馬大法官,她已經3度錯過擢升上我國3個最高級法官職位之一的機會,最以消除擔心與抗拒女性受委為我國最高法官的印象。
現年64歲的西蒂諾馬在1983年4月受委為法官,她是首名受委為上訴庭及聯邦法院法官的女性,基於她的資歷及經驗,出任我國3個最高法官職位,即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上訴庭主席或西馬大法官應綽綽有餘,它也將標誌著女性在大馬的一項突破性成就。
西蒂奧馬甚至比首席大法官丹斯里阿末法魯茲更加資深,後者在1990年8月才受委為法官,而上訴庭主席拿督阿都馬力在1992年3月才受委為高庭法官。
有鑑於此,我要大家參考律師公會於2002年10月提呈給首席大法官的備忘錄“大馬的司法委任”,它制定委任法官的準繩與原則,確保司法界的卓越與獨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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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及委任過程必須明確及受公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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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評估受考慮人選必須有明確及公認的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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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過程必須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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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應屬永久性否則任期受到適當的監督
律師公會在備忘錄中提到一名法官應具備的條件:
(a)法律能力
(i)專業資格及經驗
(ii)良好的法律知識及實際經驗
(iii)當律師時的整體素質高
(b)人格優點
(i)個人誠實廉正
(ii)智力上誠實、無私、開明及良好判斷力
(iii)謙恭、有耐性及能夠聆聽
(iv)耐力、勤勉及對工作與任務投入
(v)社會閱歷及體恤多元社會
(vi)強烈的正義感及非常了解減少在決定過程中個人影響的需要
(c)個人能力
(i)明晰與準確的口頭及書寫表達能力
(ii)能夠吸收及分析複雜與對立的案情與法律資料
(iii)管理及領導能力
(d)司法素質
(i)可靠的行使定奪權及司法權力責任
(ii)能夠抗拒任何干預其獨立性的行動-沒有污點的個人紀錄及不會向這種干預低頭
在擢升法官方面,律師公會的備忘錄強調,它應根據績效及與委任法官準繩一樣。此外,資歷應是主要考量點,如果沒根據這一點,就應有特別的因素。
如果西蒂諾馬再度錯過獲擢升的機會,把她排除在我國3個最高級司法職位以外,國會及國人有權獲得交待,在甚麼“特別因素”下,她的資歷及經驗一次又一次的被漠視。
有鑑於這是阿都拉出任首相後的首次涉及司法界之修憲,在不忘1988年發生令司法制度陷入信心危機長達15年的歷史之下,大家預期它會是一項最重大的修憲,以全面恢復與加強國人及國際對司法界效率、專業精神、獨立、無私及廉正的信心。
最令人失望的是,沒有這種全面恢復國人及國際對真正獨立司法及公平法治原則信心的修憲提呈給國會通過。其實,儘管與司法界及憲法事務有關,政府未對2004年修憲法案徵詢律師公會的意見或給予通知。
司法改革,如律師公會的委任與擢升法官準繩及原則,以及根據1998年共和聯邦司法改革Latimer
House指南下設立一個司法服務委員會的建議,至今都沒有下文。即使過去常
常提到的改正與更新法官道德準則,目前也如石沉大海。
我國不能假裝不知過去10多年來曾出現的司法黑暗時期或認為它不會重現。國會及國人應獲得保証,大馬的司法制度不會再陷入仍未完全脫離的深淵中。政府應把設立一個恢復國人及國際對大馬司法制度信心的皇家調查委員會視為當務之急,我要促首相全力支持及重視這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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