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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黨歡迎內閣將水務聯邦化及私營化提交給國會遴選委員會的決定,儘管這應在2004年憲法修正案投票之前作出,使到它本末倒置,但至少聊勝於無
行動黨歡迎內閣在昨天將水務聯邦化及私營化,以及兩項有關水務的國家水務委員會及水供服務業的法案,提交給一個國會遴選委員會,以作出深入研究與聽取公眾回饋的決定,儘管這應在2004年憲法修正案於周三在國會投票之前作出。有關投票使到它本末倒置,但至少聊勝於無。
在周二2讀該修憲法案及投票之前,我曾援引下議院議會常規第54(1)條,建議將法案提交給一個遴選委員會,但佔9/10國會多數議席的國陣不接受。
行動黨對聯邦化及私營化水務保持開放的態度,但前者必須依據憲法條款進行,而後者必須有利於消費人,而遵照]可獲得、負擔得起及良好品質的3項原則。
有鑑於水務是聯邦憲法第9附錄州條款下的州事務,任何聯邦化水務的修憲,必須維護聯邦與州之間的憲制架構,聯邦憲法第76條款限制聯邦政府及國會侵犯及篡奪州政府及州議會的權利及特權。
聯邦憲法第76(1)(c)明文規定,任何修正聯邦憲法第9附錄中州條款的行動,都必須在有關州議會要求下進行。
由於半島沒有任何州屬的州議會有開會決定交出水權或要求國會修改州條款來聯邦化水務管理,國會通過2004年修憲案是本末倒置之舉,國會應讓州議會先開會提出這項要求。
在2讀通過之前將該修憲案提交給遴選委會是最恰當之舉,其原因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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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各州議會時間召開會議及要求國會修正州條款將水務聯邦化,將會符合第76(1)(c)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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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入及適當的諮詢消費人、非政府組織及水供公,確保國家水務政策及水務法律優先照顧消費人的利益,而有公平的水費率、促進供水效率、水供中斷或自來水不適合人類飲用時作出賠償、保障每一項私營化負責任及透明化,如公佈水供公司的財務及表現資訊等。
行動黨支持有關水務法案的國會遴選委員會之成立,儘管我們建議這個委員會應是整個制定新國家水務政策的第一步驟,而非在修憲之後。
成立這個委員會將加強兩項水務法案,成為推介調節影響評估(RIA),以評估任何建議中法律的風險、成本及利益的先驅之機會。採納RIA,將像採取環境影響評估(EIA)及社會影響評估(SIA)那般,使政策及立法過程較有效率及有意義。
2004年修憲法案的通過雖然符合2/3多數票支持的規定,但仍引起符憲性問題,因為這次修憲未遵守第76(1)(c)條款。
有鑑於內閣決定成立上述委員會,它將讓各州政府及州議會的代表有機會陳情,我們在目前將不到法庭上追究這次修憲的符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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