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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錯了,因為內閣不是法庭,無權針對PLUS在南北大道特許合約下,是否有法律上的權力隨意與不公正地向車主施加“逾時逗留”罰款作出“最後決定”

--國會反對黨領袖兼怡保東區國會議員林吉祥
2005128日(星期)在怡保發表的聲明

 

三美錯了,因為內閣不是法庭,無權針對PLUS在南北大道特許合約下,是否有法律上的權力隨意與不公正地向車主施加“逾時逗留”罰款作出“最後決定” 

工程部長拿督斯里三美威魯昨天在國大黨中委會會議後說,內閣將針對南北大道公司(PLUS)是否有法律上的權力隨意與不公正地向車主施加“逾時逗留”罰款作出“最後決定”。這番話令人大為震驚,因為這顯然違反了我國最基本的3權分立原則。 

三美所說的“最後決定”是甚麼?他是否暗示內閣已經篡奪司法權,而裁決有關的法律權利與課題。 

三美錯了,因為內閣不是法庭或最後裁定機構,無權針對PLUS在南北大道特許合約下,是否有法律上的權力隨意與不公正地向車主施加“逾時逗留”罰款作出“最後決定”的審判。 

PLUS是否有權如此做的答案是簡單與直接的,可以在南北大道的合約條款中查個水落石出。 

PLUS的管理層不只宣佈,在合約下,它“有權經營及管理大道的收費,而偵察與杜絕欺騙過路費行為是維護收費制度完整的一部份努力”,並且將重新向車主徵收逾時逗留罰款,因為它在與政府所簽署的合約中已規定,它有權向車主徵收費用及揪出大道騙子。 

三美不必盲撞與要求詳細的欺騙過路費報告及研究,因為整個課題是,在合約下,PLUS是否有權如此做。 

身為在1987年時主要負責南北大道私營化談判的工程部長及內閣成員,三美竟然不知道,政府已經將大馬人民的權利簽了給PLUS,的確令人憤概,而且也是很可恥的。 

三美只需從該份合約中找出PLUS是否有向車主施加逾時逗留罰款的權力,如果他不了解合約中的有關條款,他應促總檢察長丹斯里嘉尼巴戴給他法律意見,以了解PLUS是否有這種法律權力。 

內閣針對PLUS是否有權施加逾時逗留罰款作出最後決定的問題不存在,因為有關決定已經作出,而且可以在合約中找到。內閣也無需沉溺在各種欺騙過路費的技術性詳情及反擊方法中,因為內閣還有較重要的事情要做! 

三美應研究南北大道合約,因為國人有權獲告知,如果PLUS在全法及非法的兩種情況下重新向車主施加逾時逗留罰款,內閣及人民有甚麼補救方法。 

第一,如果PLUS有這種權力,內閣有甚麼彌補措施來保護公眾利益?內閣是否將要求PLUS不要行使這種法律上的權力,而要求重新商討及作出賠償獻議? 

第二,如果PLUS沒有這種權力,以及施加逾時逗留罰款顯然是非法及違反南北大道合約之舉,內閣又有甚麼彌補措施?內閣是否將因為PLUS違反合約而將合約終止? 

或者三美無法答覆這兩項問題? 

三美有責任向大馬的車主及公眾回答上述兩項問題,因為南北大道合約在答署16年後仍是一份機密文件。 

三美在下周內閣會議上可做的重要事務是要內閣接納一項公佈所有私營化合約的新政策,並以南北大道合約開始,以配合首相拿督斯里阿都拉的建立一個較開明、負責任與透明化政府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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