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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市议会议题:还政于民、民选市长市议会,而非政治分赃
民主行动党欢迎设立吉隆坡市议会的呼声,但强调有关议会和吉隆坡市长职必须全面民选。联邦政府必须归还吉隆坡人民被剥夺的民主选举第二票(州议会)和第三票(地方议会)。
据《新海峡时报》报载,巫统联邦直辖区联委会日前向首相提呈备忘录,要求在吉隆坡市政府设立议会,并且建议削减市长的权力,使后者变成“象征性挂名领袖,担任吉隆坡对外国的推销员,及出席文化活动。”(NST,
7.6.2005)
该则新闻也指出,联邦直辖区的巫统领袖不满他们被排除在市政府的决策之外,并且希望“(巫统)政治人物在建议中的市议会的参与,将确保市政府的政策与(巫统)的政治策略协调。”
民主行动党欢迎设立吉隆坡市议会的呼声,但强调有关议会和吉隆坡市长职必须全面民选。联邦政府必须归还吉隆坡人民被剥夺的民主选举第二票(州议会)和第三票(地方议会)。
然而,不幸的是,巫统联邦直辖区联委会备忘录的目的,是要创造受委市议员的职位供国阵成员党分赃,并且确保市议会完全听命于巫统的政治霸权。
他们并不打算恢复吉隆坡市民选举所有三层政府(联邦、州、市)的民主权利。
尽管全国其他各地的地方选举是于1965年暂停,1976年通过地方政府法令后正式废除,吉隆坡人民却在更早的时候就失去选举地方议会的权利。
1961年,执政党联盟由于担心失去隆市政府的控制权,立法规定由最高元首委派、向内政部长负责的联邦专员(commissioner)治理吉隆坡。专员由一个11人的咨询委员会(advisory
board)辅佐。
如今,国内各地的市议会虽然没有民选,但市政府施政、财政预算案仍然需要通过官委议员批准,而吉隆坡连官委议员也没有,就是源自这个1961年的安排。
吉隆坡市民不但没有“第三票”选举市议会议员,就连“第二票”州议会选举也被剥夺。
吉隆坡本来是雪兰莪州的一部分。1969年大选,联盟只赢得雪州28个州议席当中的14
席,州政府几乎难产。输掉的席位大多数在吉隆坡市区范围内。为了防止执政党丢失雪州政权,敦拉萨首相于1974年成立吉隆坡联邦直辖区,由中央委任的市长管理。
从此,吉隆坡市民无法选举代表他们的州议员。而今,吉隆坡的国会议员们忙碌地看沟渠、处理民生问题,属下没有州议员、市议员是重要的因素。
我们有必要共同思考吉隆坡管理的未来。民主行动党呼吁全面在吉隆坡市政府恢复民主制度,民选市议会及市长,营造负责任和良好管理的吉隆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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