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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必须维护马来西亚人的宪赋集会自由权利;而警方强行解散公共集会的做法必须受到严厉的谴责
我们六人于2005年3月1日在独立广场参与民主行动党推介“还我第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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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地方政府选举”运动是被警方拘捕。由于保释今天截至,因此我们再次来到这里。
当天的推介礼本来要以升放气球象征着我们立意终结地方政府由于没有民主选举而造成的无效率、贪污腐败和管理不当。四十年前的3月1日,国阵政府的前身联盟政府以马来西亚与印尼处在对抗时期为由,暂停地方选举。从此,地方政治就不再有民主。
警方把释放气球和呼吁地方政府民选看作和印尼的炸弹一样的威胁治安,是个荒谬和莫名其妙的想法。更甚的是,我们是在聆听记者会时遭警方强行驱散和拘捕的。难道连旁听记者会也构成犯罪?发生这样的事情,只能说明当局对民主的看法和承诺都大有问题,导致马来西亚的民主制度成为国际笑柄。
《联邦宪法》第10条规定“全体公民有权和平集会”。在公共场合和平集会、表达意见是马来西亚人共有的宪赋权利。作为替国家执行法律的机构,警方必须铭记于心他们的工作范畴包括维护所有马来西亚人根据宪法或者其他国际公约,如国际人权宣言,规定的基本人权。
为此,我们谴责警方昨天以高压手段,包括发射催泪弹和水炮,在美国大使馆门口驱散反战示威者的做法。
警方必须终止所有破坏集会自由和干扰和平集会的高压手段,并且学习“人权敏感”。
(声明由方贵伦国会议员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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