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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僱主有權開除沒表現的僱員下,國人沒有理由不能享有開除未能提供良好施政及誠實領導的地方政府之民主權利
如果僱主有權開除沒表現的僱員,國人沒有理由不能享有開除未能提供良好施政及誠實領導的地方政府之民主權利。為何不誠實及缺乏效率的地方政府可以繼續獲得支薪及掌權,當作沒有一回事那般?
雪州地方施政失敗與醜聞的最新例子涉及摧毀了武吉查哈也國家農業園,造成高達上億元的損失,有關負責人應受到嚴峻對付。至少莎亞南市政局應被開除,因為它沒負起監督責任。雪州州務大臣拿督斯里基爾履行職責的能力及操守也失了公信力。即使他目前沒被取代,人民在來屆大選有此機會。
然而,如果州政府不首肯,莎亞南市政局不會被對付。有鑑於此,地方政府選舉顯得如此重要,以讓人民對影響他們的決策有發言權。以任種行動對付表現欠佳者的決定,應由人民作出。
身為納稅人,我們應享有決定誰能代表我們的權利。身為納稅人,我們應能參與我們的金錢將如何花費的權利。只有民主能確問責、參與及諮詢的過程,完全授權給人民。
地方政府選舉被禁已有40年。要糾正一項錯誤,40年是一段很長的時間,身為支持民主的人士,我們應恢復基層民主。如果國陣、馬華、民政黨及國大黨相信民主,那麼他們應支持恢復地方政府選舉的運動。即如巫統國會議員,如哥打峇魯區國會議員莫哈末查益說,這項運動不應被視為由行動黨發起,而應屬於全民及受到全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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