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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政府成立一個地方政府皇家委員會,以剷除地方當局的貪污行徑及恢復民選制度
在1968年,以上議員阿迪那哈班為首的皇家委員會調查西馬的地方當局,並建議儘管有利也有弊,都應恢復地方政府選舉。
然而,首相署在1971年將該皇家委員會的建議擱置一旁,並說民選地方議會與國家目標不符,而且令“地方政府過於民主化”。
但是,歷史觀察家認為,除了馬印對抗及513種族衡突事件外,反對黨控制地方議會是主要因素。
在今天的地方政府法令第15條款下,所有有關地方政府選舉的條款皆無效,而縣、市議員由州當局委任。
該法令的第10(2)條款闡明:“應委任在地方政府事務,或在任何專業、商業或工業領域中擁有豐富經驗,或代表地方上社群利益者為縣、市議員。”
可是,眾所週知,縣、市議員是屬於政治性委任,譬如檳州市政局,委任方案是巫統、民政黨、馬華及國大黨推荐的人選各佔4:3:2:1比率。
在這些年來,國陣政府一直在濫用委任制,只委任成員黨的黨員,市政局過去是過氣政客的收容所,目前卻是訓練國會或州議會候選人的場所。
大多數市議員不向納稅人作出交待,而只向他們的政治上司負責,遑論代表地方社群的利益。
我們要求恢復地方政府選舉,因為在民主制度下,納稅人有權選出他們的代表。
更重要的是,只有民選代表,尤其是來自反對黨者,才能有效地制衡地方政府。
由於地方政府管轄市務非常廣,而成為貪污的溫床,國際透視機構的大馬分會曾經形容地方政府為一個貪污地雷區。
即使是首相拿督斯里阿都拉也承諾地方政府問題的嚴重性,而指示改造它們。
我們需要民選地方政府,以選出反對黨議員來消除裡面的烏煙瘴氣,確保它們不會貪污。
與此同時,我們檳州人民呼吁政府成立一個地方政府皇家委員會,以雙管齊下的改善地方當局的施政,並再度建議恢復地方政府民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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