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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评论

呼吁雪州州议会取消禁止邓章钦同志出席议会的决定,并且收回将邓氏提交特权委员会的议决

--民主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
200551日星期日在巴生记者会宣读中央执行委员会针对邓章钦在雪兰莪州议会的遭遇的议决案

 

民主行动党中央执行委员会 

  • 清楚邓章钦同志准确遵守雪州州议会议会常规第2627条,于200549日向州议会议长提交动议通知,表示将于2005425日及26日召开的州议会会议上发动不信任州务大臣拿督斯里基尔的动议;
  • 确认州议会议长于2005420日在办公室拒绝邓氏的动议通知。议长误把邓氏的动议当作紧急动议,并错误引用议会常规第177(a)赋予议长的权力。
  • 进一步确认议会常规第17条是一项特别处理紧急动议的条规,与第2627 条底下的普通动议无关;
  • 进一步确认邓章钦通知被议长三次惩处,即首先宣布禁止出席会议3天,之后则是5天,后来更将邓氏提交议会特权委员会,指邓氏藐视州议会;
  • 因此谴责雪州议会议长 Dato Seri Onn bin Ismail完全不尊重和忽视议会常规,滥用赋予议长的权力,引用毫无关联的常规第17条,拒绝邓氏按照正确程序根据第2627条提呈的议案;
  • 进一步谴责拿督斯里基尔领导的雪州政府,抱持报复心理提出动议将邓章钦同志提交特权委员会;
  • 赞誉邓章钦同志不断追求公正、反对雪州政府不断滥权、贪污、不当管理,坚持维护负责任、透明、诚信等原则;
  • 谨此呼吁雪州州议会取消禁止邓章钦同志出席议会的决定,并且收回将邓氏提交特权委员会的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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