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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皇家委員會不應只停留在記錄罪案、荒唐事及埋葬希望,而是一項改革警隊成為一支有效與守法服務,並只向人民負責的行動平台
我們今晚聚集在這裡,因為我們認為,大家都應從警察皇家委員會報告吸取教訓。這份報告不應成為記錄警隊罪案、荒唐事及埋葬希望的報告,而是一項改革警隊成為一支有效與守法服務,不只遵守即有法律與人權原則,而且只向人民負責的行動平台。
儘管陶醉於過去,而貶低目前,但我們不能隱暪對警隊服務的信任已經降低。層出不窮的濫權、貪污、缺乏效率及忽略,可以成為一些電影的好材料。
該份報告對國人的重要與緊急性,主要源自警方的弱點與濫權行不曾如此皫坦誠揭露的。這份報告讓國人有機會糾正錯誤及減少受害。
不幸的是,儘管政府,包括警方首長本身表示有關報告公平,但落實有關建議的承諾卻看不到。如果有關要改善警隊的125項改革沒有下文,不幸的問題在形成中。
在125項建議當中,我要列其中一些被長久以來受害的公眾及律師認為最重要與對大眾有益的,它們是:
1‧第1項-採納一項新的警隊座右銘在8月落實,以友善、有效與可信賴取代目前的友善、快速與正確。
2‧第7項-從“強迫”轉向“服務”為導向。
3‧第12項-在2006年5月成立一個獨立的監督機制。獨立警方投訴與行為不檢委員會法案的建議顯得重要,不僅是作為懲罰知法犯的警員,也確保守法、良好管理、負責及維持公眾的信心。
4‧第13項-降低罪案,加上剷除貪污及守法與尊重人權是警隊的首要務之急,建議在6月落實。
5‧第26項-在逮捕前有合理的理由,以避免“先捉後調查”的不公正現象,建議在6月落實。
6‧第27項-擬定搜查與沒收措施準則,以避免濫權,建議在8月落實。
7‧第31項-採納新的認人措施準則,以確保受害者或証人的身份得以保護,建議在8月落實。
8‧第33項-以新條款取代現有的刑事程序法典的113條款,建議在明年6月落實。
9‧第34項-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第115條款在推事面前錄取口供,建議在8月落實,以減少濫權。
10‧第35項-擬定記錄、儲藏與歸還証物的道德措施準則,建議在8月落實,避免証物遺失或被破壞。
11‧第46項-把剷除警隊貪污列為3大當務之急改革之一,建議在12月落實。
12‧第54項-改善與落實呈報財產規定,建議在明年5月落實。
13‧第57項-在警隊內進行人權教育與資訊,建議在12月落實。
14‧第58項-修改1967年警察法令第27條款,建議在明年5月落實。
15‧第59項-修改內安法令第73條款,建議在明年5月落實。
16‧第60項-修改危險毒品(特別防範措施)法令第3條款,建議在明明5月落實。
17‧第61項-廢除1933年限制居留法令及1969年緊急(公共秩序與防範犯罪)法令,建議在明年5月落實。
18‧第63項-修改刑事程序法典第117條款,建議在明年5月落實。
19‧第64項-採納與逮捕及拘留有關的措施準則,建議在明年5月落實。
20‧第69項-增加調查與女性及兒童有關罪案的警員人數,建議在12月落實。
125項著重於3大領域的建議最應受關注,即減少罪案、剷除貪污及確保守法。儘管有一些缺陷,尤其是沒呼吁政付廢除內安法令,該份報告一般上獲得公眾的支持,以作為邁向以民為重及負責任警隊,而能在合法的情況下保護公眾的職責的要求。
全體國人擔心的是,政府將會食言,而不落實這125項建議。我們的挑戰是持續確保這份報告在公眾眼中,並確保其落實期限受遵守。如果連最簡單的在8月改座右銘也辦不到,那麼這份報告不僅是對警方的一項控訴,也是對大馬民主及公正的一項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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