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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總警長應迎進一個如果警察皇家委員會所建議的“負責任警隊新時代”,而接受邀請或派出武吉安曼代表出席行動黨今晚的論壇,以解釋警方對該委員會的報告及所提呈的125項建議之立場
全國總警長丹斯里莫哈末峇克里應迎進一個如果警察皇家委員會所建議的“負責任警隊新時代”,而接受邀請或派出武吉安曼代表出席行動黨今晚的警察皇家委員會報告論壇,以解釋警方對該委員會的報告及所提呈的將大馬警隊改造成一個零度容忍貪污,並降低犯罪率與維護人權之世界級21世紀警隊的125項建議之立場。
該委員會強調,警隊面對的策略性挑戰是消除其“強大的半軍事因素與傾向,包括專制的手法”,以及“成為較以民為重”與“較透明及負責任”。
全國總警長的辦公室已經証實接到行動黨邀請出席今晚在吉隆坡十五碑YMCA禮堂舉行的論壇之函件,如果他親自出席或派出高層警官出席,將標誌著在上述委員會報告出爐後,警隊掀了“以民為重”的新一頁。
在上述報告出爐一個月後,國人仍在等待警方對其125項建議作出回應。
昨天,約有400名前軍警人員在檳城高庭外進行歷時2小時的示威行動,他們拉起“我們不要陳平回來”的布條,當時法庭正在開審前馬共總書記陳平回國的申請。
即如Voltaire的名言:“我不同你所說的話,但我將誓死捍衛你說此話的權利”,我不認同示威者的看法,但我將捍衛他們以和平及民主方式表達他們不滿的權力。
但是,我想知道,如果昨天有人在檳城高庭外和平示威支持陳平申請回國,以落實1989年結束馬共武裝斗爭的合艾和平協定,警方會有甚麼反應!
如果警方準備接受以前首席大法官為的警察皇家委員會的建議,以及接受擔任我國全國總警長最久者的歷史性呼吁,要人權成為“警方的重心”、尊重與維護國人的憲賦權利,如言論、集會與結社自由,包括和平集會及示威?
該委員會認為,警察法令第27條款是一項“惡法”與違憲的,這項看法獲得大馬人權委員會及國內的著名憲法及人權律師的支持。
該委員會指出:
“聯邦憲法及1967年警察法令授權警方根據特定理由,限制行使集會的基本權利。然而過度施加的條件,逾越了這項授權,而實際上限制了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而非限制此項權利。”(129頁)
國人有權在今晚的論壇上知道,警方高層是否準備接受上述建議作為改革的一項基本“心態”,使警方必須發出集會、會議或遊行的准証,除非有很好的理由認為將干擾社會安寧,或者可能不利於國家的安全,以及警方拒絕發出准証時,必須提出理由,其理由應可受到法律上的挑戰及司法監督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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