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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黨反對將“付排污費,否則割水”條款溜進水務法案中,而在沒有對英達麗水排污私營化計劃作出全面交待之下,迫收5億元排污費,這是針對兩項水務法案成立遴選委員會的另一個理由

-- 國會反對黨領袖兼怡保東區國會議員林吉祥
2005530日(星期一)在國會大廈發表的聲明2

 

行動黨反對將“付排污費,否則割水”條款溜進水務法案中,而在沒有對英達麗水排污私營化計劃作出全面交待之下,迫收5億元排污費,這是針對兩項水務法案成立遴選委員會的另一個理由 

行動黨反對將“付排污費,否則割水”條款溜進將提呈給國會的兩項水務法案中,而在沒有對英達麗水集團(IWK)排污私營化計劃作出全面交待之下,迫收5億元排污費,這是針對兩項水務法案成立遴選委員會的另一個理由。 

IWK的公關主任阿敏林說,一旦兩項水務法案,即水供服務業法案及國家水務委員會法案成為法律後,被拖欠的49800萬元排污費問題將會獲得解決,這項言論令國會議員及國人感到震驚。 

阿敏說,在建議中的國家水供服務委員會(SPAN)成立後,排污與水費單將只有一張,如果賬單未繳付,用戶的水供將會被切斷。 

能訊部長拿督斯里林敬益對國會議員及國人並不它實,因為當大馬憲法在今年一月的國會特別會議上被修改,以便為水務聯邦化及私營化鋪路時,他未曾告訴國會及國人,此舉的其中一項最大目的是提出“付排污費,否則割水”條款來解決IWK5億元排污費被拖欠問題。 

我要呼吁國陣的國會議員,與行動黨及其他反對黨的國會議員一起反對這種下流手法修憲來解決IWK的排污費被拖欠問題。排污費一直以來是一項具爭議性公共課題,甚至受到用戶的法律挑戰,許多官司仍待法庭審理。 

企圖讓“付排污費,否則割水”條款溜入兩項水務法案中,形同要追溯立法,這是違憲與侵犯法治原則之舉。此外,它是很不公平的,它侵犯了貧者及低入息者的人權,因為水是全人類的最基本權利。 

國會議員,無論朝野的,都不應讓國會被利用為解決IWK排污費而追溯立法及侵犯人權,他們應要求一項全面的國會調查及交待IWK的私營化,它已令人民蒙受巨額的損失。 

要偷偷進行“付排污費,否則割水”條款事件,使國會遴選委員會必須針對上述兩項水務法案成立的理由更強,以研究它們帶來的深遠影響,以保護消費人的利益。 

林敬益已經違背這兩項法案將會在全面與適當諮詢程序下通過。在一月的特別會議中,林敬益響應國會議員的呼吁,而保証將把針對水務法案成立遴選委員會的問題帶入內閣,但他本身卻在3月時,推翻在119日批准成立這個國會遴選委員會的決定。 

在今年420日的內閣會議上,林敬益同意在3周內,派發該兩項法案的草案給國會議員,而且首相也在同一天較後時如此宣佈。3周時間早已過去,目前已經有6周。國會議員們仍在等待林敬益兌現承諾及兩項法案的草案。 

最令人感到遺憾的是,國會議員們竟在最不直接的情況下,獲悉法案中存有最不應有的“付排污費,否則割水”條款。

到目前為止,水供由州法律控制,而廢水則歸聯邦法律管理。國家水供服務委員會法案及水供服務業法案將會將水供聯邦化,以將水供與廢水處理接合一起,讓林敬益有機會納入“付排污費,否則割水”條款。 

有鑑於“付排污費,否則割水”條款被偷偷溜入法案中,內閣在周三應重新提出這項問題,並在6月國會中優先關注負責任、諮詢與良好施政原則,而同意成立一個國會遴選委員會來保護消費人及國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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