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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通知國會,將在6月會議中,以議員私人法案方式,提出警察皇家委員會起草的獨立警方投訴與行為不檢委員會法案,但我準備隨時撤回,以讓路給政府提呈的任何同樣的官方法案

-- 國會反對黨領袖兼怡保東區國會議員林吉祥
2005531日(星期二)中午12時在八打靈再也召開記者會發表的聲明

 

我已通知國會,將在6月會議中,以議員私人法案方式,提出警察皇家委員會起草的獨立警方投訴與行為不檢委員會法案,但我準備隨時撤回,以讓路給政府提呈的任何同樣的官方法案 

我今天通知國會,將在6月會議中,以議員私人法案方式,提出警察皇家委員會起草的獨立警方投訴與行為不檢委員會法案,但我準備隨時撤回,以讓路給政府提呈的任何同樣的官方法案。 

該委員會在其125項建議之中,第12項的“成立獨立監督機制”是最重要的,因為它將確定該委員會的努力,是否將淪為類似阿迪納哈板皇家委員會那般,所建議的恢復地方政府選舉建議被政府所漠視,或者是它將給大馬警隊帶來顯著的影響,而把警隊打造成一支世界級的21世紀以民為重警隊,降低犯罪率、維護人權及零度容忍貪污。 

我完全同意該委員會的調查結果,加上國人的經驗及許多現代化警制國家的例子,我國迫切需要成立一個外在的監督組織,因為單靠警方內部的機制,是不足夠、不可靠與時常欠缺效率。 

該委員會已經建議,獨立警方投訴與行為不檢委員會應在明年5月之前成立,但有緊急必要立即展開恢復人民對警隊的信心,而促使國會立即關注與行動來啟動立法程序成立獨立警方投訴與行為不檢委員會。 

有鑑於此,儘管仍有一些不足之處,該委員會草擬的上述法案應在620日復會的國會提呈,以確保真正獨立與有效的獨立警方投訴與行為不檢委員會。 

在該份草案下,由7人組成的獨立警方投訴與行為不檢委員會應監督警隊以下的主要功能與權力: 

  • 接受及由本或與其他機構一起調查公眾對警方行為不檢的投訴; 

  • 偵察、調查及阻止警隊貪污及其他嚴重行為不檢; 

  • 向國內事務部提出改善警隊操守、減少行為不檢及建起人民對警隊信心的建議; 

  • 下令對被証實行為不檢的警員採取適當的行動,包括警告及停職、'凍結津貼及加薪、降級、罰款或革職。獨立警方投訴與行為不檢委員會的決定是最終與不可上訴的。 

這項草案存有一些將破壞其獨立與效率之處,包括: 

  • 限制獨立警方投訴與行為不檢委員會要公共主控官交待沒提控行為不檢警員,如動用暴力、拘留所內死亡、虐待及蹂躝被扣者與囚犯,包括虐打與強姦被扣者的權力。 

  • 獨立警方投訴與行為不檢委員會本身沒有提控權力。在保安委員會法令及保安業法令下,保安委員會擁有提控權。 

我將會會見首相署部長丹斯里納茲里,以了解政府是否準備向國會提呈一項官方的獨立警方投訴與行為不檢委員會法案,若有的話,我將撤回我提出的私人法案。 

如果政府不準備提呈任何獨立警方投訴與行為不檢委員會法案,我將向納茲里建議,政府接受我的私人法案作為成立獨立警方投訴與行為不檢委員會的基礎,並針對這法案成立一個國會遴選委員會,以接收人民的的陳情,並對法案的最終定案提出建議,讓國會以3個月時間辯論與通過它。 

我歡迎納茲里昨天在亞庇表示對“第1世界國會”的承諾,即他將於明天在內閣建議國會在下個月辯論警察皇家委員會報告。(每日新聞報)有鑑於其重要性,國會應在620日會議即開始把焦點放在該委員會報告上及列為議程的首項-第1,撥出3天辯論有關報告;第2,批准動議讓我提出獨立警方投訴與行為不檢委員會私人法案及第3,針對該法案成立一個國會遴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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