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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及私人界非政府组织在与美国谈判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应具备全面的概念。
对外贸易向来是大马经济成长的背后推动力量。出口导向政策,加上大量外资的流入,对国家有利。大马通过争取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在先进国市场上获得平等对待,但有适当保障确保公平方面,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在本区域,大马在促进东协自由贸易协定(AFTA)方面扮演具意义的角色。开放市场无疑属于大马的发展议程。在这大前题下,我们对9MP只有一段文字提到它感到惊讶及关注。它只提到大马将继续遵守WTO的承诺及寻求新的双边协定。
一项如此重大的课题只作粗略的交待,令人震惊无比。我也关注政府最近与日本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FTA),国会议员们却未被諮询,也未被告知。报导及评论显示,这是一项有利于日本的一面倒协定。这FTA未提呈国会供通知或辩论。这是行政当局不把立法当局放在眼里的另一个例子。
接踵而来的是,国际贸工部开始与美国初步磋商。1月24日的曼谷邮报指出,驻吉隆坡的美国大使馆经济事务参赞在去年12月说,大马将在2007年6月之前签署FTA,因为让美国总统无需寻求国会批准而迅速批准的贸易促进局(TPA),将在2007年7月1日解散。
根据其他伙伴,如澳洲、智利、新加坡与美国磋商的FTA范围及模式,以及初期磋商时采取的工作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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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贸易与投资,包括非关税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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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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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贸易及投资的管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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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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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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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与保护投资。
檳城消费人协会、大马自然之友协会及第3世界网络在呈给贸工部的备忘录中表示它们的担忧。其实,敦马哈迪已表示反对与美国签署FTA。值得关注的是,泰美之间有关FTA的谈判已经陷入僵局,因为泰国内部反对一些课题,如知识产权、药物获得、延长药物专利权期限、独占数据5年期限及限制发出强制性执照的理由。
与美国之间FTA的全球经验显示,它要伙伴国承担比WTO更多的义务。这些包括投资条例、政府取得与竞争法律,至今已受到发展中国家反对作为WTO的磋商题目或条例。劳工水平及环境等课题通常包括在内。因此,新的条例及义务通过FTA由“后门”进入。这些条款超越WTO对TRIP现有条例的要求。
9MP没表明贸工部准备一项架构来评估有关FTA在各部份及各种建议与条款的好处及代价,以及整体的平衡利益。有关代价与利益分析应考虑到:(a)在贸易上的得与失,如增加出口、入口;(b)就业机会的得与失;(c)失去政策自由的效应;(d)社会效应:有关药物、知识获得及食物安全等;(e)技术转移的效应。
在没有这种评估之下,与美国进入全面谈判,形同盲目飞行,是不负责任的做法。对大马而言,眼前的好处很小。
大马与美国签署FTA后,难于从打入市场中得到多大的好处,荷严的条件,如原产条例及保护措施,将会有很大的限制。在农产品方面,所得到的好处肯定有限。譬如,澳洲与美国签署FTA后,未能增加额外的白糖固打,在牛肉方面,它只能获得比固打增加18.5%。非关税壁垒也限制墨西哥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下预期中要输往美国的农产品。
大马在服务领域上没有得到甚么好处,因为大马缺乏能力及竞争力。
根据美国与其他国签署FTA的经验,马美的FTA显然将会一面倒,而有损我国利益及会付出高昂代价。远超越TRIP义务的额外知识产权义务将使大马面对成本上升问题。投资方面,政府的取得及竞争力,将由于失去政策及采用政策工具的空间而令大马付出非常大的代价。
投资课题是美国在许多FTA的议程中的中心点。美国的要求超越WTO在投资讨论中的所建议,而大马所反对的。这并不只是美国与新加坡的FTA唯一所所担心的,美新的FTA对投资者及投资有一项广义的詮释,“高”水平的成立权利(即提供强大的事先成立权利)、国家对待、禁止表现水平、基金转移自由、征收条款及投资者对国家的纠纷处理。
投资者宣称,由于广义内的征收,可以令所在国政府作赔偿。许多投资者对国家的案件在NAFTA出现。大马在征收及纠纷处理条款下,将面对严重的惩罚。
大马领导发展中国家在WTO中反对开启WTO内的投资协定磋商,因为它将阻止或减少决定本身投资政策的自由,如选择及外资的条件,包括入口规定、资产规定、表现规定、基金转移管制等。
有关让步显然将与9MP支持的现有与新政策相左。这是一套自相矛盾混淆政策的例子。一个突出这种矛盾的例子是新的分配贸易指南将执行拥有权规定。在马美FTA下,这将会是非法的。政府届时将面对两项选择:撤消有关条例而撤退,或者面对美国的反击措施及惩罚。
美国对FTA的典型态度是规定伙伴国制定竞争法律。在一项竞争政策条款及架构下,本地公司的成长及生存尤其受到外国大公司的影响。而且这种法律将与大马的许多现有法律有所抵触。
被谈及最多的是有关管制政府购物及获得服务及提供合约的取得条例。取得条例将规定所有政府取得必须公开招标。明显的课题是:政府能够及愿意拋弃保留合綯、磋商合綯程序吗?
美国的FTA典型的纳入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款,它将远超TRIP及WTA所规定的。它不仅包括版权及盗版课题,也进入新的领域,而触及生物科技权。FTA解除或减少TRIP合约中的弹性,并确定IRP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水平更高。不会有学术上的课题,因为大马朝生物科技进军的能力有限,儘管9MP有提到它。
与美国签署FTA将面对极大的危险与风险。至今都没有9MP或部长声明显示,有关课题已经加以研究或有明确的政策应付FTA的广泛问题。在没有充足的准备下上路,形同极之愚蠢及差不多是自杀。同样重要的是,没有迹象显示政府对签了FTA后与政策冲突的明确概念。哪一个将占优势:9MP中的政策架构或美国FTA的条款?将来制定政策的能加是否将拱手让给一个外国政府?我们促政府着手在这种FTA上,它将不平衡及对国家及百姓不利。在采取下一步骤前,私人界非政府组织及国会必须受到諮询。
政府应以白皮书方式全面公布、进行听証会及让国会辩论。盲目的走上谈判桌对国家不利。基于国家利益,政府必须谨慎行事、全面评估有关课题、估计其利弊。唯有这样,大马才有望拥有一项具备适当保障、平衡及平等的FTA。
其实,最使人困惑的是,影响国家政策及发展的关键性决策,竟在不透明的情况进行。同样令人困感的是,这种做法显示政府在制定有效政策方面显得无能,而出现矛盾、不一致及不利于每一公民的利益。
贸工部长拿督斯里拉菲达于今年3月8日在华盛顿出席马美自由贸易磋商推展仪式时宣布,在马美FTA上,大马政府已“完成我们的计算及非常清楚对大马及美国利多于弊”。
拉菲达应告诉国会及国人,她指的政府已完成的“计算”,以示大马将从马美FTA中受惠,尤其是有关估计,以让市场了解其利弊。
我要提出两项特定的问题:
‧我国应在没加强竞争力及有活力的国内领域之前让有关自由化?降低自由化所将面对风险的措施并不明确。参考其他FTA后,可以发觉有需要设法让本地私人界作好准备,以面对相当的自由化及日益激烈的竞争。具体计划的内容必须较为清楚,以了解有甚么计划存在,尤其是中小企业要如何应付?它们甚至不知道当局为它们安排了些甚么!
‧在风险如此大之下,为何马美FTA的时间安排如此紧凑及受制于美国的快速批准当局?在今年尾完成磋商是不实际的,因为潜在的争议领域: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其他服务、投资(虽然我国已经向日本开放门户,但如果美国要求,将必须即使不是更多,也必须给予同样待遇)。
有鑑于此,我要呼吁拉菲达澄清,她是否在10年前就在没有内阁接纳之下,让大马对AFTA作出承诺。如果这属实,马美的FTA必须立下先例,不只必须获得内阁,也必须获得国会批准。
让我提出9MP的第6章“生物科技製造财富”。
第1,政府有雄心要利用生物科技开发我国森林及农场中的丰富多元生物。生物科技涵盖各种科技,如组织文化、鑑定基因技术及基因工程。已经通过的国家生物科技政策并不明确,因为许多陈述多夸大及期望过高,而未根据实际及知识。
这有两项课题:(a)外国投资受吸引开发生物科技领域,我国要如何确保适当的管制进入我国生物资源及传统知识的途径,以避免“生物盗版”。(b)为何在生物科技章中,鲜少提到及强调生物安全及其重要性?大家担心的是基因工程,它将不同种类的基因转移及生产改造基因的种子、植物、微生物及动物。目前有人在木瓜(到实地试验程度)、树胶、油棕及稻米上进行基因工程研究。
所有促进生科技的努力(雄心勃勃的基因工程及最近宣布的纳米工艺计划)及采纳国家生物科技政策,却没有生物安全法律在手上,没有足够的专门知识来评估相关科技的危险及风险。
大马是Cartagen生物安全协议的签署国,本身却未拥有一项国家生物安全法令来保护国家免遭基因工程引起的潜在环境及健康风险。在第6章有提到这项法律。实际上:生物安全法案已经在各内阁部门之间争吵了将近7年。该法案现在在哪里?
与此同时,国际社会已了解到与基因工程对人体健康、环境及社会经济的影响。因此生物科技的发展必须与适当的生物安全措施取得平衡非常具关键性。
这项平衡已经获得首相的认同,他于2005年1月24日在巴黎召开的生物多元化国际大会:科学及管理上,以“生物多元化让现代及下一代受惠”为题致词时清楚说明:
“大马已经鑑定生物科技作为一项重要的成长资源,尤其因为国内现有丰富的生物资源。其实,生物科技能够製造新的财富及额外收入。我们欢迎不只本国,也欢迎外人投资这个领域。然而,在大马了解生物科技前景良好之同时,我们也关注生物科技产品不应对环境或人类健康与安全构成任何威胁。”
“国际社会已承认基因工程的潜在危险与风险。防范原则是Cartagena生物安全协议及其
母体大会,即生物多元大会之基础。首个Cartagena生物安全协议会议于去年(2004年)在吉隆坡召开。大马也是目前的生物多元大会的第7届各造大会的主席。我们有意利用当主席的期间把焦点放在有效落实
Cartagena生物安全协议及生物安全上。”
但是,9MP没反映出这一点。
第2,我国的多元生物显然将在开发生物科技领域上扮演重要的角色。国内的传统/辅助医药知识也被提到,以作为“药剂及营养业的开发先锋”。要如何保障我国的多元生物及传统知识不被盗窃(一种被称为生物盗版的现象),以及如果商业化成真后,外国研究员/公司是否将与大马平等分讨成果?
即如首相于2005年在巴黎所说的“作为一个非常多元的国家,大马对这项课题有专门兴趣(进入与成果分享),因为任何未受管制的进入生物资源将威胁到生物多元。商业成果应由生物资源的提供者及使用者公平与平等分享,必须接受为一项原则问题。虽然充满着难题,我们必须寻找正确的平衡及纠正措施,以在进入与成果分享方面,符合国家利益及国际义务”。
进入与成果分享的工作,与生物安全法案同时早在7年前就开始。目前的进展如何?
第3,在显然缺乏管制架构下,大马政府已采取甚么步骤保障我国的多元生物,以及保护我国公民及环境不面对基因工程的祸害?虽然9MP提到政府正在草拟这些法律,但已经花了7年时间。政府是否将加速其过程,确保生物安全法案及进入与成果分享法案早日获得通过成为法律?
第4,在161页的“私人界参与”部份下,志明在8MP期间,“已经采取措施加速在生物科技领域上与国际合作。一些主动带来开发国内在关键平台科技上的能力,而产出高附加价值产品及形成知识资产”。有哪一些知识资产形成及针对甚么?谁拥有这些知识资产,我国或外国的机构?是否有足够的保障确保不允许动物或植物种类具专利权的我国专利法令不被触犯?
如首相于2005年在巴黎所说的“另一个相关课题是针对生物资源,以及它们的部份及基因组成的专利权范围及其他知识资产日益扩大。这领域中存有许多尚未解决的层面,它们将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及道德影响。这些课题需要加以检讨及谨慎的由科学家及政策决定人省思,以提共明确与公正的条例与指南。”
第5,9MP指出,“生物科技计划面对高风险、大量的上前舱投资与严格管制的课题”。Brookigs
Institution2002年针对美国51间生物科技中心进行的一项研究显示,研发一项生物科技产品耗时10年以上,也许在1000项有专利权的生物科技创新中,仅有1项成功的商业化。根据Emst
& Young的2004年5月报告,在美国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在1990至2003年期间,估计蒙受累积亏损超过400亿美元。14年前,当时上市的194间美国生物科技公司蒙受的亏损总计9亿美元。在2003年,314间上市公司总共亏损32亿美元,比2002年的94亿元亏损好一些,而
Emst & Young指出,合併与重组造成的改变,通常使亏损额扩大。
由于生物科技显然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同时高度资本密集,大马是否真的准备投入?公共资金将被动用,而且可能性高,难道这些钱不能用在其他风险较低的投资上吗?
第6,163页指出“其他将获得促进的农基活动包括生物药剂,使用改造基因的植物或家畜生产高价值的蛋白质”。政府是否了解,这些做法极受争议,而且带来很大的安全忧虑?两个美国国家科学委员会已经批评使用食用农作物作药剂生产,因为它们担心受药剂污染食物将构成健康风险。
食用农作物是否将被使用及公开的种植?如果生产如药剂、疫苗或工业化学蛋白质的改造基因农作物公开种植,形成污染的可能性极高,这意味着我们的食物供应将受到威胁。
这种事件曾于2002年发生在美国,有50万蒲式耳的黄豆必须被销毁,因为生产一种未获批准猪隻疫苗的改造基因玉蜀黍污染了有关黄豆。涉及的公司ProdiGene被当局罚款25万美元。
ProdiGene也同时作出100万美元的担保,及赔偿美国农业局有关高达数百万美元的开支,因为后者必须将有关受污染作物销毁。我国的管制制度是否已作好面对类似事件的准备?
此外,最近的一份报告(由地球之友及美国公众利益研究组织在2006年发表的植物製造药剂--金钱风险简要分析)指出,以基因改造植物生产药剂,儘管经过15年的实地实验及投入巨额资金,植物生产药剂(PMP)已经失败。由于技术上的难题,有关公司甚至无法使一植物生产药剂获得FDA的通过,有关难题是由于植物的特殊构造,其免疫遗传、从植物组织抽取药物、药物品质及在不同的环境下种植会显得易变。4家生物科技公司目前不再重视PMP,有关行业的佼佼者Mosanto在2003年10月关闭了其PMP子公司Integrated
Protein Technologies。一家主要药剂厂商Novartis
Pharma对改造基因植物有所置疑,而在最近投入60亿美元来进一步研发传统的酵素系统。着重于PMP生产的较小型公司已经破产(Crop
tech & Large Scale Biology)。一度是研发玉米药剂的佼佼者的Epicyte
Pharmaceutical也宣告破产,并在2004年4月被Biolex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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